怒沖冠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梓渝發布的《聲明》直接暴力,字字誅心,從全文內容可以看出,梓渝是有克制有表達的帶有強烈個人情緒的控訴文,沒有成年人的左右逢源,更沒有“做人留一線,日后好相見”的顧忌和圓滑。時間、地點、經過詳實有料,這是我沒料想到的。
通觀整個聲明,可以看出明顯的法律修養與素質,盡管內心波濤洶涌,文字中保持著冷靜與理智,盲猜該聲明經過了專業法律人士的審核,發布聲明時已預想到后期可能引發的法律糾紛,不能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聲明還是無懈可擊,不能成為攻擊自己的證據。
從整篇聲明中,可以看出的法律關系梳理如下:
(1)該聲明是否涉及名譽侵權問題,畢竟這是一篇控訴文,聲明的傳播影響力已足夠大,而且聲明內容對花開半夏公司是負面信息,肯定造成花開半夏公司的社會評價降低,這基本符合名譽侵權的構成要件。
唯一值得商榷的,就是聲明的內容是否真實,梓渝是否有充分證據主張自己的觀點。
(2)聲明中提及的“毆打”問題,相當引人關注,如事實不符將可能構成是對“鄭星源”的侮辱誹謗或名譽侵權;
如事實相符,單方毆打他人輕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要遭受行政處罰,一旦造成輕傷以上則上升為刑事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梓渝還手,可能認定互毆,也可能認定正當防衛,甚至防衛過當,最終如何認定還要看事件經過及造成的損害后果。
(3)《簽約藝人合同》到底是民事合同關系還是勞動合同關系?藝人簽約并不當然認定為民事合作關系,盡管簽約合同名稱不是勞動合同,如果當事人申請認定勞動關系,法院在審理時就會進行實質審查,即了解確認雙方合作的具體細節,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與經濟依附性,如果名為民事合同,實為勞動關系的,則一樣可以認定是勞動關系,之前很多案例已經證實該觀點。
從聲明行文來看,大概率雙方是勞動關系,自始自終表述的措施是“公司”“完成公司安排任務”等帶有強烈被管理屬性的文字。
結語:網絡非法外之地,言論自由是相對的,發表任何言論前一定要有清晰的法律意識,不要一時吐槽承擔不可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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