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馬付才
責編|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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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節奏的現代生活中,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因為工作繁忙、社交圈子有限,選擇通過婚介服務機構尋找生命中的“另一半”?;榻榉諜C構的確有其獨特的優勢,但在婚介市場服務需求旺盛的同時,也存在一些潛在的風險和問題,特別是婚介服務機構向簽訂婚介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收取高昂服務費后出現糾紛的案件,近年來呈增長之勢。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一男子和婚介公司簽訂1年服務合同并支付了19999元服務費后,訴至法院要求退費,被法院駁回了全部訴訟請求。記者注意到,因婚介服務催生的新型服務糾紛中,多起法院的判例顯示,婚介服務機構因高昂收費引起服務對象不滿,在請求婚介機構返還服務費時,往往會遇到各種困難。
成家心切,求助婚介服務機構
周峰(化名)是一位“80后”,因為工作太忙,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女朋友。如今而立之年早過,身邊也逐漸有人質疑他,久而久之,這些負面評價影響到周峰的自我認知,讓他頗具挫敗感。
為盡快找到“另一半”,2024年8月16日,周峰與某婚介公司簽訂《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合同約定,周峰購買的婚姻介紹服務中匹配對象人數為8人,由某婚介公司提供匹配約見服務,合同服務期為1年,即從2024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雙方在商定服務費時,周峰也認可了婚介公司提出的19999元的服務費。
合同還約定,周峰應積極配合某婚介公司完成合同約定的婚姻介紹服務,當周峰同意與某婚介公司工作人員推薦的人選約見或同意互換聯系方式的,即視為周峰認可其綜合條件及約見匹配。
合同簽訂當日,周峰向某婚介公司支付服務費19999元。此后不久,某婚介公司陸續向周峰介紹4名匹配對象,但周峰與其中一人見面后就認為某婚介公司介紹的人選與宣傳內容差異較大,未能達到他的預期,于是要求與某婚介公司解除合同,并退還19999元服務費。
某婚介公司認為,周峰僅僅因約見了他們推薦的1名對象未達到預期,就要解除合同,屬于無理要求,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更不愿意退還19999元服務費。周峰遂將某婚介公司訴至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合同無效并退還全部服務費用。
法院判決駁回消費者訴訟請求
在庭審中,某婚介公司辯稱,公司具備合法經營資質,且未對周峰進行虛假承諾或宣傳,公司介紹對象時均提前告知基本信息,周峰同意后才安排見面,已按約履行合同義務,合同合法有效。而周峰則主張某婚介公司虛假宣傳,案涉合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認定合同無效的主要法定情形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等。
武陵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周峰認為某婚介公司虛假宣傳,應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如果在作出判決前,周峰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周峰承擔不利后果。經查,周峰簽訂《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后,某婚介公司依約向周峰介紹了數名匹配對象,周峰已與其中1人見面,起訴時合同尚在履行過程中,且周峰未提交證據證明案涉合同存在法定無效情形。故周峰主張《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無效并要求某婚介公司返還服務費的訴請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武陵區法院判決周峰與某婚介公司之間的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駁回周峰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律不強制要求婚介機構對“相親成功”負責
多起公開的婚介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判例顯示,當消費者不滿婚介公司服務,請求退款時,很難得到全部支持。
2023年9月3日,汪某與一婚介公司簽訂《委托征婚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服務期限自2023年9月3日至2026年9月3日,汪某支付會員服務費6980元。合同簽訂后,這家婚介公司向汪某推送了5名會員,汪某與其中的2名會員進行過溝通。之后,汪某表示對這家婚介公司的服務不滿意,認為婚介公司提供的是虛假資料,遂于2023年12月25日提出終止合同,并要求婚介公司退還服務費。某婚介公司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但不同意退還服務費,雙方協商無果,汪某遂將該婚介公司起訴至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汪某與被告某婚介公司之間的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某婚介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汪某對某婚介公司的服務不滿意,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某婚介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對此予以支持。汪某在合同履行期內提出解除合同,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本案中,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應予以調整。
最終,法院判決汪某與某婚介公司簽訂的合同解除,并且由某婚介公司退還汪某服務費4863.74元。
另一起由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審結的因婚介服務引發糾紛的案例顯示,2024年11月,小林(化名)與某婚介服務機構簽訂婚介服務合同,約定婚介服務機構在4個月內根據小林的實際需求,為他精準匹配4名女子進行約見,小林支付了8800元服務費用。然而,3天后,小林卻以工作變動、沖動交費為由,想與某婚介服務機構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額退還服務費。某婚介服務機構認為,其不存在違約行為,且合同中明確約定“一經交費,概不退還”,拒絕退還服務費用。
隨后,小林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考慮到婚介服務合同的人身專屬性和不宜強制繼續履行的特殊性,且婚介服務機構在收費后尚未開始為小林安排相親對象約見,基于公平、自愿原則,雙方簽訂的婚介服務合同應予解除。小林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對簽訂合同、交費的行為后果充分認知,也應對自身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合同中約定的“一經交費,概不退還”系婚介服務機構為逃避法律義務、減輕自身責任作出的“霸王條款”,屬于無效內容。經過釋法明理,婚介機構當庭退還小林服務費7500元。
向婚介機構交納了相親服務費,在相親不滿意的情況下,消費者為何會面臨退款難?湖南省法學會家事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葆蒔認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對雙方有約束力。若婚介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格式條款,雙方之間即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關系。即使婚介服務收費較高,消費者也不能隨意反悔。倘若消費者認為婚介服務機構存在虛假宣傳或者欺詐行為,應承擔舉證責任,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撤銷合同。
此外,婚介服務合同具有顯著人身屬性,不宜強制繼續履行,當消費者對婚介機構喪失基本信任并要求解除合同時,表明合同已陷入履行僵局,可以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解除后,會涉及退費問題。許多婚介服務合同中會明確規定,非因法定情形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需承擔合同總金額一定比例的違約金,通常為20%至30%不等。同時婚介服務機構通常會設置復雜的退款流程和條件,使消費者難以順利退款。對此需要注意,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違約金約定過高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酌減。法院會考查婚介公司是否提供了實際服務、是否產生了實際損失等因素,結合合同約定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和公平原則等,酌情退還一定比例的費用。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婚介服務本質上是“機會提供”,而非“結果擔?!?,法律不強制要求婚介機構對“相親成功”負責。如果婚介公司已經推薦多位對象線下約見,即使消費者認為約見對象不符合其擇偶標準,亦不能否認婚介公司已經提供的推薦服務,只能主張返還部分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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