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
網友咨詢:
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剩余的租金要退還嗎?
葉梓珩律師解答: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均應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租賃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承租人與出租人經過友好溝通,達成解除租賃合同的共識,剩余租金的退還方式將完全取決于雙方協議內容。如果出租人存在違約行為,導致承租人不得不提前解除合同,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退還剩余租金,并賠償因合同解除產生的其他損失。如果承租人違約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有權扣除相應的違約金或損失賠償后,將剩余租金退還給承租人。
葉梓珩律師補充: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葉梓珩律師
自2018年起從事律師工作,執業近5年,現為貴州道仁律師事務所律師。自執業以來承辦各類案件近百件,主要領域為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曾擔任過成都市成華區綜合執法局、人社局、萬年街道辦事處等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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