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被兒子用于犯罪的銀行卡,卻被母親在關鍵節點上進行掛失資金轉移,當親情遇上法律紅線,這位母親的選擇,最終讓她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由隨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宣判,被告人喻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2023年11月,江蘇省東海縣公安局在辦理一起涉嫌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時,依法扣押了犯罪嫌疑人聶某隨身攜帶的一張銀行卡。經初步調查,查明該銀行卡系聶某母親喻某所有,但由聶某長期持有并使用,銀行卡內的全部資金均為聶某制售假酒的犯罪所得。通過進一步調取銀行卡注冊信息及交易明細發現,喻某在聶某被刑事拘留的次日,便持身份證在銀行柜臺辦理了銀行卡掛失注銷手續,卡內的19萬余元也被喻某轉到其名下的另一張銀行卡中。
因喻某轉移贓款的行為發生在隨縣,東海縣公安局遂將該線索移交隨縣公安局。2024年12月,隨縣公安局對喻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立案偵查。后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喻某主動到派出所投案。2025年3月,隨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隨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階段,喻某向檢察官辯解道:“我知道兒子在老家做酒水生意,但是根本不清楚兒子是在做假酒,也不知道銀行卡里的錢是贓款,我就取了自己卡里的錢,怎么就涉嫌犯罪呢?”
面對喻某的辯解,辦案檢察官一方面向公安機關調取訊問喻某時的同步錄音錄像,查明其在公安機關的有罪供述系真實、自愿的,另一方面耐心向其釋法說理。
“喻某,我們理解你作為母親的擔憂,但法律責任的認定必須基于客觀事實和證據邏輯。你銀行卡內的資金已被查實為犯罪所得。無論后續如何處置,轉移該資金的行為已直接妨害了司法機關依法追繳贓款。”
“同時,你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明知聶某存在制售假酒犯罪前科,且知悉其再次因涉嫌違法被公安機關拘留,同時該銀行卡實際由聶某掌控使用的情況下,應當預見卡內大額資金來源于違法犯罪。你選擇掛失轉款而非主動向辦案機關說明,這一行為正反映出你當時對該資金性質的認知。因此,你轉移涉案資金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在檢察官情理法交融的耐心釋法下,喻某逐漸消融了心中的抵觸和僥幸,主動向檢方認罪認罰。后喻某積極籌措資金,將轉移的全部贓款如數退繳,以實際行動彌補過錯。
考慮到喻某具有認罪認罰、初犯、自首、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等從寬情節,且社區矯正通過,隨縣檢察院遂以喻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緩刑。最終,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隨縣人民檢察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