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徐州市云龍區檢察院檢察官到上海某工程公司開展調查工作。
近日,在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檢察院檢察官的全程見證下,徐州某公司將8萬元執行款如數退還小湯(化名)。這起因當事人職場經驗不足而引發的民事糾紛畫上了句號。
合同未蓋公章,個人被訴擔責
2021年夏天,邁出大學校門的小湯正式入職之前的實習單位南京某工程建設公司(下稱“南京公司”)。憑借自身專業能力和勤勉踏實的工作態度,小湯入職后不久便擔任了該公司的項目經理,并被公司委派至徐州,負責上海某工程公司(南京公司的上級單位,下稱“上海公司”)承包項目的綠化工程。
在項目推進過程中,工地需要租賃一批鋼管、扣件、頂絲等綠化工程所需材料。小湯向南京公司負責人報備后,以上海公司的名義,與徐州某公司(下稱“徐州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并在“項目負責人”處簽下自己的名字。
由于經驗不足,小湯在合同簽署后,未及時將合同寄回南京公司加蓋公章。合同簽訂當天,南京公司財務向徐州公司支付了2萬元押金。次日,徐州公司按約安排發貨。之后,小湯又在2021年7月至11月底的租金結算單上簽字確認。彼時的他并未意識到,那份未經公章“加持”的合同,以及他親筆簽字的結算單據,日后會讓他惹上大麻煩。
2022年秋天,小湯從南京公司離職。2023年3月,小湯突然收到法院的傳票——徐州公司以剩余租金拖欠及部分租賃物丟失為由,將小湯告上法庭,索賠10萬元。
“這分明是公司的事,和我個人有什么關聯?”小湯篤定地認為自己當時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況且自己早已離職,因而對自己涉訴一事并未放在心上,也未出庭應訴,錯失了申辯的機會。
法院開庭時,那份僅有小湯簽名、缺少公司公章的《租賃合同》成了關鍵證據。最終,法院依據現有證據材料作出判決,判令小湯承擔8萬元的賠償責任。判決生效后,徐州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23年11月,小湯突然發現自己名下的車輛被查封,銀行賬戶也被凍結。了解原因后,他趕緊四處籌措資金,艱難履行了判決義務。但這場官司卻讓他意難平,他向法院申請再審,被法院駁回。
2024年7月,小湯向徐州市云龍區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
依法精準監督,確認職務行為
“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了‘背鍋俠’,公司卻成了獲利者,這太不公平了!”小湯的這句話給承辦檢察官劉曉陽留下深刻印象。
云龍區檢察院受理案件后,劉曉陽對案件卷宗進行了認真審查,發現原審判決可能存在事實認定瑕疵。
2024年9月,為還原案件真相,檢察官辦案組輾轉南京、上海等地展開細致查證,力求厘清合同相對方的真實法律關系。經過調查核實,辦案組查明,上海公司作為案涉《租賃合同》的相對方,在合同簽訂之初就已實際參與履約行為。小湯通知南京公司財務支付2萬元款項時,這筆資金在上海公司的財務系統中被明確標注為“徐州項目綠化工程設備租賃押金”,相關的財務憑證、記賬回執及審批流程記錄都很完備,形成了完整的財務入賬鏈條。這一關鍵證據不僅證明了上海公司對租賃事宜知情,更體現了其以實際行動履行合同的意愿。
為進一步固定證據,檢察官辦案組多次與上海公司負責人、財務主管及項目對接人員進行談話。其間,辦案組結合民法典關于表見代理、職務行為的法律規定,詳細說明合同履行主體的認定規則,指出上海公司作為實際受益者,應當對員工履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辦案組還向上海公司闡明了誠信經營的重要性,分析指出該案若無法得到妥善解決,可能對企業信譽及后續招投標產生負面影響。
經過多輪溝通,上海公司最終明確表示,雖然案涉合同未經公司蓋章確認,但基于合同履行的客觀事實及小湯行為的性質,對案涉合同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該公司負責人鄭重承諾,將承擔作為承租方應盡的支付租金、賠償損失等合同義務,并主動提交書面情況說明,配合檢察機關完善證據。
法院啟動再審,撤銷原審判決
2024年10月,云龍區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同年12月,經云龍區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采納檢察機關的再審建議,裁定再審。今年4月,徐州公司當庭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并撤銷原審判決。
“本案中,小湯的遭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在對該案復盤時,承辦檢察官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員工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前提是該行為屬于職務行為的范疇,且符合用人單位的授權和業務范圍。小湯作為項目經理,簽訂《租賃合同》是為履行工作職責,且事前曾向公司報備,押金也是由公司支付,這些都表明其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故原告所主張的剩余租金及各項損失都應由公司承擔,而不是由小湯個人承擔。
“因為缺乏法律意識,沒有認識到在簽訂合同時加蓋公章的重要性,小湯險些背上沉重債務。雖然案件經過檢察監督最終得以改判,但小湯畢竟耗費了不少時間、精力,對他而言,這次經歷是一個不小的教訓。”檢察官說。
職場小貼士:
從簽訂就業協議到簽署勞動合同,從確認試用期權益到兌現薪資報酬、落實社會保險等,職場的每一個環節都與職場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只有加強對民法典、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法律條文的學習,不斷提高法律意識、掌握充足的法律知識,才能遠離求職陷阱或職場風險,避免因經驗不足或法律知識欠缺而陷入糾紛和訴訟。
履行職務行為時,一定要秉持審慎態度。特別是在處理與合同相關的事務時,要及時向單位報備,認真查看合同內容和合同條款,仔細檢查合同要件,確保簽名清晰準確并加蓋公章。在簽訂合同后,要及時將合同提交單位保管。(宋春雨 沈鵬飛)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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