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5年6月23日,由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司法判決研究中心、法商慈善信托發起,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與北京宸章律師事務所聯合承辦的“刑商匯研討會(2025年第一期)”成功舉辦。此次研討會以“民刑視角下民營公司股東資本責任的熱點問題”為主題,匯聚了眾多學界權威與實務精英,為民營經濟法治建設出謀劃策。
在本次研討中,河南文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登巍律師發表了題為“未屆期股權轉讓責任的再思考”的演講。此次發言中,王登巍律師圍繞新公司法第88條第1款的未屆期股權轉讓責任展開分析,深入闡釋了立法中的制度糾結與邏輯矛盾,提出應回歸商法邏輯,構建以因果關系、主觀惡意、雙重損害為要件的商事侵權責任規范,主張對該條款進行審慎與限縮解釋。同時表明,法律應保障股東安心投資、善意轉讓人安定退出,以鼓勵投資與交易,維護法治的正當秩序。
現將王登巍律師的演講全文整理刊發,通過深入研讀,我們能夠更清晰的把握未屆期股權轉讓責任的制度本質、債權與投資利益平衡的核心要點,也期待此次研討會能切實推動“刑商融合”,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撐。
王登巍 河南文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尊敬的各位師長、各位同仁:
大家下午好。
時間關系,我努力用最短的時間完成我的發言。
非常榮幸有機會向大家匯報學習新公司法88條第1款的個人體會。未屆期股權轉讓責任,可以說是新公司法熱度最強的一個話題。一方面,最高立法機關與最高司法機關都罕見存在分歧,另一方面商法學者不僅在公司法修訂中爭論熱烈,直到今天也仍然在各大C刊爭論不休。
我個人理解,爭論的本質所指向的是對認繳制矯正的程度和方向的問題,更進一步則是對債權人和投資人二者的利益保護的強度選邊問題。在法定資本制度下,認繳制可以說和民營企業更加息息相關。如果沒有2013年的全面認繳制,民營經濟在市場經濟發展的推動上、至少在市場主體的數量繁榮上,可能就不會有那么大的貢獻。
而未屆期轉讓責任配置在公司法修訂過程中的逆轉,立法機關是一種糾結和搖擺,可以說是受制于債權人保護的強勢傳統或者說是“民法帝國主義”的影響,尤其在有了加速到期制度、股東實權制度兩大補丁之后,又增設了未屆期股權轉讓的無差別責任,表現出對認繳制既不讓它死、又不想讓它好好活的制度糾纏,從而導致未屆期股權的責任竟然重于瑕疵股權的責任的制度窠臼,畢竟后者還有自證清白、免除責任的制度可能性。
債權人作為公司的利益相關者,更多應該是歸屬于交易法保護的法益主體,其請求權的制度設計還是應當回歸到侵權法的邏輯,基于未屆期股權轉讓這一法律行為加以商事改造,從而構造商事侵權責任的“三要件”規范。
第一個要件就是因果關系。基于商法嚴格責任原則,建立一個信賴利益為要件的判斷標準。有了這一判斷標準,就避免了學者們在邏輯上創造的各種復雜的關系爭論,從而合理界定哪些債權人才有權對哪些股東提起責任追究。
第二個是主觀要件。應當從民事侵權責任的過錯要件轉化為商法的惡意判斷規則。無論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成熟的裁判規則,還是公司法修訂中的理論觀點,支撐主張轉讓人責任的起因都在于惡意轉讓、逃避出資責任。一方面,既然是因為惡意轉讓才打上了這個制度補丁,為什么在制度實施中要拋棄掉“惡意”這個源頭?另一方面,既然是有人惡意轉讓,那理論上當然有人是善意轉讓或者說是非惡意轉讓,前者追責當然有其正當性,對于非惡意轉讓人,對其追責的邏輯正當性、法理適當性何在?
最后是客觀要件,就是利益損害的商法標準。利益損害的商法標準應當區別于民法的標準,它應當是一種雙重損害:初始的損害是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資產負債表的測算標準,而第二層面的損害則是對受讓股東經強制執行仍然不足清償,應當是現金流的測試標準。符合雙重標準才能觸發轉讓人的補充責任
所以,我認為針對八十八條第一款,應當予以審慎解釋、限縮解釋,回歸商法邏輯、回歸公司法常識、回歸制度設計防范惡意的初心。
讓股東放心投資創辦公司、讓善意股權轉讓人退得安定,才應當是法律安排的初衷。如果公司法不能鼓勵投資、如果合同法不能鼓勵交易,這樣的法律供給的制度競爭力注定會是公司法世界的差等生。
總之,對惡意者苛責、讓善意者安定,穩定市場秩序、確定交易預期,才應該是法治的正當秩序。法律的邏輯不應該為了被動解釋一個假定目標而去復雜化和冗雜化,才會利于它被準確理解、被正確實施。
以上是我的學習體會,請大家批評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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