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合同,本是權益保障,卻可能暗藏陷阱;一枚公章,本是效力憑證,卻因缺失成為維權障礙……當職場新人遭遇漏蓋公章被索賠,或因格式條款被訴承擔巨額違約金等職場風浪時,法律能否成為他們的“護身符”?《檢察日報》通過報道檢察機關依法監督的兩起職場糾紛案,為職場人提示風險,也為用人單位敲響警鐘。
合同未蓋公章
項目經理被索賠10萬元
近日,在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檢察院檢察官的全程見證下,徐州某公司將8萬元執行款如數退還小湯(化名)。這起因當事人職場經驗不足而引發的民事糾紛畫上了句號。
合同未蓋公章,個人被訴擔責
2021年夏天,邁出大學校門的小湯正式入職之前的實習單位南京某工程建設公司(下稱“南京公司”)。憑借自身專業能力和勤勉踏實的工作態度,小湯入職后不久便擔任了該公司的項目經理,并被公司委派至徐州,負責上海某工程公司(南京公司的上級單位,下稱“上海公司”)承包項目的綠化工程。
在項目推進過程中,工地需要租賃一批鋼管、扣件、頂絲等綠化工程所需材料。小湯向南京公司負責人報備后,以上海公司的名義,與徐州某公司(下稱“徐州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并在“項目負責人”處簽下自己的名字。
由于經驗不足,小湯在合同簽署后,未及時將合同寄回南京公司加蓋公章。合同簽訂當天,南京公司財務向徐州公司支付了2萬元押金。次日,徐州公司按約安排發貨。之后,小湯又在2021年7月至11月底的租金結算單上簽字確認。彼時的他并未意識到,那份未經公章“加持”的合同,以及他親筆簽字的結算單據,日后會讓他惹上大麻煩。
2022年秋天,小湯從南京公司離職。2023年3月,小湯突然收到法院的傳票——徐州公司以剩余租金拖欠及部分租賃物丟失為由,將小湯告上法庭,索賠10萬元。
“這分明是公司的事,和我個人有什么關聯?”小湯篤定地認為自己當時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況且自己早已離職,因而對自己涉訴一事并未放在心上,也未出庭應訴,錯失了申辯的機會。
法院開庭時,那份僅有小湯簽名、缺少公司公章的《租賃合同》成了關鍵證據。最終,法院依據現有證據材料作出判決,判令小湯承擔8萬元的賠償責任。判決生效后,徐州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23年11月,小湯突然發現自己名下的車輛被查封,銀行賬戶也被凍結。了解原因后,他趕緊四處籌措資金,艱難履行了判決義務。但這場官司卻讓他意難平,他向法院申請再審,被法院駁回。
2024年7月,小湯向徐州市云龍區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
依法精準監督,確認職務行為
“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了‘背鍋俠’,公司卻成了獲利者,這太不公平了!”小湯的這句話給承辦檢察官劉曉陽留下深刻印象。
云龍區檢察院受理案件后,劉曉陽對案件卷宗進行了認真審查,發現原審判決可能存在事實認定瑕疵。
2024年9月,徐州市云龍區檢察院檢察官到上海某工程公司開展調查工作。
2024年9月,為還原案件真相,檢察官辦案組輾轉南京、上海等地展開細致查證,力求厘清合同相對方的真實法律關系。經過調查核實,辦案組查明,上海公司作為案涉《租賃合同》的相對方,在合同簽訂之初就已實際參與履約行為。小湯通知南京公司財務支付2萬元款項時,這筆資金在上海公司的財務系統中被明確標注為“徐州項目綠化工程設備租賃押金”,相關的財務憑證、記賬回執及審批流程記錄都很完備,形成了完整的財務入賬鏈條。這一關鍵證據不僅證明了上海公司對租賃事宜知情,更體現了其以實際行動履行合同的意愿。
為進一步固定證據,檢察官辦案組多次與上海公司負責人、財務主管及項目對接人員進行談話。其間,辦案組結合民法典關于表見代理、職務行為的法律規定,詳細說明合同履行主體的認定規則,指出上海公司作為實際受益者,應當對員工履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辦案組還向上海公司闡明了誠信經營的重要性,分析指出該案若無法得到妥善解決,可能對企業信譽及后續招投標產生負面影響。
經過多輪溝通,上海公司最終明確表示,雖然案涉合同未經公司蓋章確認,但基于合同履行的客觀事實及小湯行為的性質,對案涉合同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該公司負責人鄭重承諾,將承擔作為承租方應盡的支付租金、賠償損失等合同義務,并主動提交書面情況說明,配合檢察機關完善證據。
法院啟動再審,撤銷原審判決
2024年10月,云龍區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同年12月,經云龍區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采納檢察機關的再審建議,裁定再審。今年4月,徐州公司當庭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并撤銷原審判決。
“本案中,小湯的遭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在對該案復盤時,承辦檢察官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員工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前提是該行為屬于職務行為的范疇,且符合用人單位的授權和業務范圍。小湯作為項目經理,簽訂《租賃合同》是為履行工作職責,且事前曾向公司報備,押金也是由公司支付,這些都表明其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故原告所主張的剩余租金及各項損失都應由公司承擔,而不是由小湯個人承擔。
“因為缺乏法律意識,沒有認識到在簽訂合同時加蓋公章的重要性,小湯險些背上沉重債務。雖然案件經過檢察監督最終得以改判,但小湯畢竟耗費了不少時間、精力,對他而言,這次經歷是一個不小的教訓。”檢察官說。
職場小貼士:
從簽訂就業協議到簽署勞動合同,從確認試用期權益到兌現薪資報酬、落實社會保險等,職場的每一個環節都與職場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只有加強對民法典、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法律條文的學習,不斷提高法律意識、掌握充足的法律知識,才能遠離求職陷阱或職場風險,避免因經驗不足或法律知識欠缺而陷入糾紛和訴訟。
履行職務行為時,一定要秉持審慎態度。特別是在處理與合同相關的事務時,要及時向單位報備,認真查看合同內容和合同條款,仔細檢查合同要件,確保簽名清晰準確并加蓋公章。在簽訂合同后,要及時將合同提交單位保管。
入職合同有“暗礁”
網絡主播被訴承擔高額違約金
“檢察官以格式條款為突破口,推動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不僅破解了掩飾在合同規定下的權責失衡問題,更為辦理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護案件提供了參考。”不久前,安徽省檢察院舉行檢察開放日活動,在民事檢察高質效辦案講評環節,安徽省政協委員、北京大成(合肥)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紀敏對樅陽縣檢察院辦理的王某與某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傳媒公司”)合同糾紛檢察監督案給予充分肯定。
記者采訪了解到,這起案件源于網絡主播小美(化名)的一場“離奇”遭遇。
被欠薪反要賠償高額違約金
2022年4月,小美與傳媒公司簽訂了《主播藝人合作合同》,約定合作期限為兩年。公司給小美的報酬是底薪加提成,每月到手約6000元。至當年8月,小美共領取了5個月的直播報酬,合計2.9萬元,對于9月、10月的直播報酬,傳媒公司卻遲遲不肯支付。經催要無果后,小美選擇了離職,跳槽到另一個直播平臺工作。讓小美意想不到的是,2023年3月,“老東家”傳媒公司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以其違約為由要求其賠償違約金近16萬元。
傳媒公司起訴后,小美堅持認為,是公司拖欠其直播報酬在先,反倒起訴要求自己賠償高額違約金,法院絕對不會支持,因此并未出席法庭。沒想到,一審法院竟支持了傳媒公司的全部訴求。彼時,小美因忙于工作錯過了上訴期,直到該案進入執行程序,法院對小美的銀行賬戶予以凍結并扣劃了部分存款后,小美這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立即向法院申請再審,但被裁定駁回。法院的理由是,原審法院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判決被告小美承擔相應違約金并無不當。
格式條款里暗藏違約陷阱
2024年1月,小美向樅陽縣檢察院申請監督。
“我是從農村來的,公司不發工資,我連支付房租水電都成問題,只能選擇離職,我總要生活啊!怎么法院只說我違約,不提公司欠薪呢?”小美情緒激動地說。
為查明事實,承辦檢察官第一時間向傳媒公司負責人核實情況。“我們公司和主播簽訂了《主播藝人合作合同》,約定合作期限為兩年,沒到合作期限她未經公司同意就離職了,那不就是違約了嗎?”該負責人言辭鑿鑿。
原審判決是依據合同約定作出的,傳媒公司也反復強調其主張訴求依據的是合同約定。那么,小美與傳媒公司簽訂的那份《主播藝人合作合同》究竟約定了什么?對此,小美表示,她在入職該公司時,簽的是公司擬好的合同,自己不懂法,只簡單核對了自己的報酬就簽字了,對合同的性質、具體的條款、違約金的約定等細節并沒有特別注意。小美還請曾經的同事做證,證明傳媒公司與其他主播簽訂的也是類似的合同,并在主播離職后,該公司均索賠了高額違約金。
承辦檢察官敏銳地意識到,案涉合同很可能包含格式條款,而格式條款一般都是事先擬定并且重復使用,多數缺少協商步驟。為查明真相,承辦檢察官請小美提交了她與傳媒公司簽訂的《主播藝人合作合同》。
檢察官認真審查合同文本后發現,該合同正是傳媒公司為重復使用而制作的,其中違約責任條款約定:“網絡主播因自身原因提前離職或離職后到其他平臺公司直播,則需返還全部酬金,并按所獲酬金總額的300%支付違約金;如網絡主播有其他違約情形,應向公司支付不少于30萬元的違約金,以兩者金額較高者為準。”然而,該合同對傳媒公司違約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卻未作約定。
檢察官認為,該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明顯不合理地免除了傳媒公司自身的責任,加重了網絡主播的違約責任,而且傳媒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該格式條款曾以合理方式向小美提示說明過。而一審法院正是基于該格式條款,判決小美賠償近16萬元違約金。
情理法統一促成雙方和解
2024年3月6日,樅陽縣檢察院邀請聽證員、人大代表、新業態代表召開公開聽證會。
鑒于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社會關注度較高,樅陽縣檢察院決定就該案組織公開聽證。聽證員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一致認為“主播在簽約時處于相對弱勢地位,且傳媒公司拖欠主播報酬在先,本身存在過錯。法院判決由小美承擔近16萬元違約金,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一般人難以接受”。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在充分調查核實、辨法析理的基礎上,2024年4月,樅陽縣檢察院向樅陽縣法院制發再審檢察建議。2024年7月,法院采納再審檢察建議,對該案裁定再審。
再審期間,法檢兩院啟動聯合調解機制,細致耐心地向雙方釋法說理,闡明認定格式條款無效的法律規定,引導雙方在法律框架內確定合理的違約金數額。但法結易解,心結難解:一方面,小美需要繼續工作維持生計,希望早日擺脫訴訟困擾;另一方面,傳媒公司手持勝訴判決,沒有讓步的意思,始終強調“公司運營也支出了很多費用,即使這個違約金條款無效,我們的損失也是存在的,違約金肯定要支付”。調解一度陷入僵局。
通過認真查閱資料,檢察官發現,早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發布了一起指導案例,明確類似案件的裁判規則為:在主播違約為平臺造成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違約金以網絡主播從平臺中獲取的實際收益為參考基礎。本案中,原審法院判決小美給付近16萬元違約金明顯超出了小美的實際收益2.9萬元,應當予以調整。
在事實和法律面前,傳媒公司最終放棄了高額索賠,小美也表示接受協商后的違約金數額。2024年8月,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職場小貼士:
取得勞動報酬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勞動者若遭遇單位拖欠工資報酬等情況時,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一方面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保留好相關證據;另一方面,要認真查看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各類合同,仔細甄別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避免掉進合同陷阱。
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被用人單位起訴時,一定要積極應訴,這不僅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關鍵之舉,更是公民配合司法程序的法定義務。切忌想當然地作出主觀判斷,輕易放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機會。只有積極參與訴訟,協助法院查清事實真相,才能維護好個人權益、維護好法律權威。
來源:檢察日報·民生周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