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廣州市公安局官網正式發布
《廣州市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圖源:廣州市公安局
上述兩個辦法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其中
《廣州市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明確對外賣、快遞等7類民生服務行業
發放電動自行車核發專用號牌
《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辦法》
(以下簡稱“登記辦法”)
詳細規定了辦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
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補換領號牌的
具體情形、不予辦理的情形
具體一起來了解下
關于專用號牌
?“管理辦法”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廣州市外賣等即時配送;瓶裝燃氣;郵政、快遞、報刊投遞;電力、供水、燃氣、電信通訊等公共設施搶修;醫療衛生、環衛清潔;消防救援、治安規范;其他民生服務行業等7類民生服務,核發電動自行車專用號牌。
符合相關規定的民生服務行業單位,需要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的注冊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業務。
?溫馨提示:
本辦法施行前已登記并懸掛藍底白字號牌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換領黃底黑字專用號牌。到期未換領的,視為未懸掛專用號牌。
白底黑字號牌的電動自行車改用于即時配送等民生服務行業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取得專用號牌。
駕駛用于即時配送等民生服務行業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專用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停止用于民生服務行業的,其所有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管理辦法”提到,使用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的民生服務行業單位,應當采取相關安全管理措施,即時配送企業應當科學派單,合理設定配送時限、路線,應當對企業車輛駕駛人及使用的電動自行車的信息,進行實時更新,將每一單配送的駕駛人、使用的車輛、時限要求、距離、實際行駛路線、實時位置等信息,全量實時接入廣州市即時配送行業管理信息系統。
政策原文
廣州市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管理。
第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并負責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本市以下民生服務行業單位的電動自行車核發專用號牌:
(一)外賣等即時配送;
(二)瓶裝燃氣;
(三)郵政、快遞、報刊投遞;
(四)電力、供水、燃氣、電信通訊等公共設施搶修;
(五)醫療衛生、環衛清潔;
(六)消防救援、治安防范;
(七)其他民生服務行業等。
具體民生服務行業單位的確認,由對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民生服務行業單位,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的注冊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業務。
第六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登記并懸掛藍底白字號牌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換領黃底黑字專用號牌。到期未換領的,視為未懸掛專用號牌。
第七條白底黑字號牌的電動自行車改用于即時配送等民生服務行業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取得專用號牌。
駕駛用于即時配送等民生服務行業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專用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條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用途使用。
第九條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停止用于民生服務行業的,其所有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使用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的民生服務行業單位應當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督促駕駛人按照規定駕駛懸掛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依法駕駛并及時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二)定期組織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和電動自行車法律法規,加強駕駛人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三)督促駕駛人規范停放電動自行車和進行安全充電。
第十一條即時配送企業應當科學派單,合理設定配送時限、路線。
第十二條即時配送企業應當對企業車輛駕駛人及使用的電動自行車的信息進行實時更新,將每一單配送的駕駛人、使用的車輛、時限要求、距離、實際行駛路線、實時位置等信息全量實時接入本市即時配送行業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通過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關于電動自行車登記
?“登記辦法”明確: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廣州市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方可上道路行駛。初次申領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交驗車輛,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溫馨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電動自行車來歷證明被涂改或者電動自行車來歷證明記載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電動自行車不符的;
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
電動自行車未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
電動自行車屬于被盜搶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登記辦法”強調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換領、補領、換領牌證的,原牌證作廢,不得繼續使用。
政策原文
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規范電動自行車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登記,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本市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方可上道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號牌分為白底黑字的個人號牌和黃底黑字的專用號牌。
第四條符合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方可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
第五條初次申領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交驗車輛,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當日內審核提交的證明、憑證,查驗電動自行車外觀形狀、整車編碼、外形尺寸、重量、最高設計車速等技術參數,車輛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核發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辦理注冊登記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電動自行車法律法規學習活動,累計時間不少于二小時。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電動自行車來歷證明被涂改或者電動自行車來歷證明記載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電動自行車不符的;
(四)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
(五)電動自行車未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
(六)電動自行車屬于被盜搶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登記時發現電動自行車技術參數與產品合格證的數據不一致,或者有非法加裝、改裝、拼裝情形的,應當將相關生產經營行為違法線索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告知車輛所有人可以依法維權。
第九條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電動機的;
(三)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變更的;
(四)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地級以上市管轄區域的。
第十條下列事項不得變更:
(一)電動自行車的品牌、型號;
(二)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外形和整車有關技術參數;
(三)蓄電池的類型及主要技術參數,電動機的主要技術參數。
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情形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加裝符合標準的固定兒童安全座椅、信號裝置、后視鏡等;
(二)更換鳴號裝置、反射器、支架等配件;
(三)粘貼不影響整車顏色的貼紙。
第十二條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信息或者事項變更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備案:
(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聯系方式變更的;
(二)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
第十三條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一)電動自行車報廢的;
(二)電動自行車滅失的;
(三)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情形。
電動自行車登記被依法撤銷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號牌、行駛證作廢。
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情形的,不予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身份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損毀的牌證,重新確定電動自行車號牌號碼,核發號牌、行駛證。
補領、換領牌證的,原牌證作廢,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五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申請辦理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事項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非因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造成的除外。
第十六條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被盜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情況,在登記系統內記錄,停止辦理該車的各項登記和業務。
第十七條申請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的,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規定的材料、交驗電動自行車,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補領、換領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廣州市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關于實施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的通告》(穗公交規字〔2021〕2號)同時廢止。
https://gaj.gz.gov.cn/gkmlpt/content/10/10327/post_10327265.html#322
https://gaj.gz.gov.cn/gkmlpt/content/10/10326/post_10326622.html
廣州電動自行車上牌指南
01
上牌材料
1、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廣州市戶籍居民、非本市居民需提供身份證;
2、電動自行車銷售發票(需與身份證明姓名一致);
3、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明;
4、待上牌的電動自行車。
注:居民憑個人有效身份證可注冊登記一輛電動自行車,一人僅能登記上牌一輛電動自行車。
02
上牌費用
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非機動車登記只收取工本費用。具體標準按照《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我省非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09〕1057號)執行,注冊登記時收費標準為30元/套(包括反光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安裝支架、行駛證、登記證);臨時號牌為5元/張。
03
辦理流程
*以下截圖僅做示例,請以實際操作頁面為準。
第一步:實名認證
安全學習車主登錄廣州交警公眾號電動自行車業務模塊,進行實名認證,完成電動自行車安全學習。
圖源:廣州電動自行車上牌小程序(下同)
第二步:提交資料
根據后續指引,錄入信息,并上傳提交相關材料,最后完成簽名,確認信息無誤后提交。然后等待初審提交電動自行車登記申請資料,等待工作人員對車主上傳的資料進行初審。
第三步:預約時間、預約網點
初審通過后,在辦理記錄中可查看詳情,車主可選擇時間和預約選擇線下上牌網點,選擇后即可完成登記預約。
第四步:到達網點
安裝號牌車主攜帶相關資料和電動自行車,按預約時間到網點安裝號牌,掃碼繳納牌證費。
第五步:寄遞行駛證
工作人員確認信息后郵政寄遞行駛證。
來源:廣州天河發布,綜合:廣州市公安局官網、廣州廣播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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