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威脅公共安全,輕則損毀財物,重則危及人身安全。
01 坐臺階上休息
被飛來墻磚砸成十級傷殘
上海的姜先生就因為小區內突然掉落的一塊磚瓦而頸椎骨折。于是姜先生起訴物業,要求賠償20多萬元。那么這磚瓦為何從天而降?物業該不該為此負責呢?來看上海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例。
姜先生居住在上海奉賢區的一個大型社區,公共場所視頻可以看到,事發當天下午,他坐在小區一居民樓底層的臺階上休息,正等著和朋友一同出行,突然,從上方掉下一個東西,砸到地上后反彈擊中了姜先生的頸部,他隨即受傷倒地。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法官 張銀宇:姜先生當時報了警,民警到現場進行了調查,確認了掉落的物體是從那棟建筑物上脫落的磚瓦。
受傷的姜先生被送往醫院,診斷結果為頸椎棘突骨折、胸椎棘突骨折等,后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自己好端端地坐著,怎么就被天降磚瓦砸傷了呢?姜先生決定向物業公司討個說法。
02 雙方各執一詞
對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
由于雙方對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姜先生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0萬余元。
原告方認為,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姜先生的受傷是因為物業公司管理不善,導致樓宇外墻磚瓦脫落所致,因此物業公司應當對此負責。不過在被告方,也就是物業公司看來,姜先生受傷和他們并沒有直接關系。
物業公司辯稱,墜落物體并非居民樓的外墻磚瓦,而一旦無法將原告姜先生的受傷和外墻脫落關聯起來,那么物業公司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并且被告方還認為,居民樓的業主是該樓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物業公司只是管理人,公司定期對樓棟外墻進行有效檢查及維護,已經履行了合理的管理義務和責任,因此無需擔責。
那么物業公司的說法是否站得住腳呢?法官表示,事實上,事發第一時間,警方就前往第一現場進行了調查,辦案法官也聯系了當時處警的民警確認相關情況。民警表示屬于意外情況,不是人為。
03 物業存在明顯管理漏洞
雙方達成調節協議
為了全面了解案件情況,辦案法官也前往涉案小區展開調查。法官了解到,雖然物業公司辯稱小區居民樓不存在外墻年久失修的問題,但實際情況卻并非如此。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法官 張銀宇:事發前,該小區的另外三棟樓外墻也出現了起鼓、脫落的情況,小區也進行了維修。事發時所在的樓棟沒有進行過維修,而是在事發以后才進行維修。在法庭現場調查的時候,也發現該維修后的樓棟,外墻依然存在起鼓、脫落的情況。
法院審理認為,小區業主已通過建立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將外墻的管理、維護工作委托給被告。鑒于小區外墻脫落問題較為嚴重,并且事發居民樓在事發前無維修記錄,被告物業公司作為管理人,存在明顯的管理漏洞。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進一步解釋,也就是說本案中,物業公司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經辦案法官釋法析理,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物業公司向原告姜先生賠付16萬元。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法官張銀宇表示,被告充分認識到作為小區物業公司管理者的責任,從最初的對抗轉變為后期積極與原告提出了一個調解協議,經過法庭多次組織雙方調解,最終雙方在賠償金額上面達成了一致意見。
法官提醒,外墻老化脫落威脅公共安全,物業公司需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定期巡視檢查墻體等設施,一旦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向居民發出警示并制定維修方案。將安全防范落實在日常管理中,才能切實為居民營造安全的居住環境。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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