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劉虎
閩南商人洪振基扎根深圳數十年,創辦了知名高檔粵菜連鎖酒樓“芳都酒樓”。因他讓羅湖區和深圳市的兩名警察參與了借款和公司經營,“引狼入室”,竟成為芳都酒樓被搞垮的重要原因。2017年12月,他被以“非吸”罪名抓捕;2019年11月,深圳福田法院一審判處其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深圳中院將該案發回重審后,2021年福田檢察院最終決定對洪振基不起訴。
洪振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和釋放后,對代理其民事糾紛的律師李鳳鳴,向福田區司法局發起了舉報投訴。洪振基認為,李鳳鳴存在諸多違規行為。
2022年12月23日,我在數次對李鳳鳴進行采訪后,在微信公眾號“巴蜀獨立評論”等網絡平臺發表了《律師李鳳鳴需要“子彈”》等原創文章。李鳳鳴稱洪振基說的均不屬實,其三次回應說法被完整引用。
再三提及不愿此事被曝光的李鳳鳴,在文章發布后起訴我名譽侵權。2023年5月,深圳羅湖區法院立案,我委托重慶律師前往深圳出庭應訴。
我方認為,涉案文章包含著矛盾對立的復雜事件,被告在文中引用了原告針對洪振基說法的全部看法,已竭力呈現事件雙方的意見,保證意見和觀點的多元,保持中立和不偏不倚,文末也表示此事如何發展并無定論,不存在誤導公眾導致原告社會評價降低的行為,沒有侵犯原告的名譽權,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但在2023年12月和2024年12月,羅湖法院、深圳中院先后判我敗訴。兩審判決認定我的行為構成侵權,認為“涉訟文章的標題、小標題采用了顯著侮辱性語詞,文章中多處以貶損性語言描述李鳳鳴的言行且整體行文內容與標題一致,貶損李鳳鳴的職業能力與道德水平,足以損害其社會評價”。
判決要求我向李鳳鳴支付高達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并在深圳市級媒體連續刊登10次對李鳳鳴的《致歉聲明》。一審法院的裁判理由為“侵權行為的發生原因、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影響范圍和侵權后果等情況,綜合考量原告執業范圍、其與洪振基委托代理糾紛的發生地等因素”,二審法院的裁判理由為“考慮到劉虎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惡劣性、造成的實際影響以及深圳市的平均生活水平”。
我對判決不服,向深圳中院申請了書面的判后答疑,僅收到短信回復說不存在這些問題;今年6月,廣東高院受理了我的再審申請。
李鳳鳴在二審判決后馬上向羅湖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羅湖法院執行局也馬上立案。
執行法官李志江對我寫的《致歉聲明》不滿意,擅自增加“在此,本人劉虎完全認可法院的裁判結果”等字樣。我明確告訴他,這不符合事實,我對判決根本不認可,僅是依據生效判決履行致歉。
李志江非常強硬,要求我必須按他的意思辦,否則就會給我開出罰款。上周六,我的訴訟代理律師又轉告我,今天(7月9日)之前必須刊出,否則該院將強行刊登。
在此,我正告李志江法官:違背事實的《致歉聲明》我不會刊登,你也不能刊登。你如果刊登了,我會對你和刊登媒體進行舉報、投訴,并要求你們就故意刊登失實的《致歉聲明》向我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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