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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產繼承中,贈與合同效力、繼承人范圍等問題常引發糾紛。這起案件中,因父親將夫妻共有的房屋贈與其中一子女,其他繼承人提出異議,法院最終根據法律規定對房屋份額作出了明確分割。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張鵬、張磊、張娜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共同依法繼承位于一號房屋中屬于趙蘭的份額;
案件受理費由孫強、孫偉承擔。
張鵬等人稱,孫建國與趙蘭是夫妻,育有孫麗、孫強、孫偉三子女。孫麗與張鵬是夫妻,育有張磊、張娜。趙蘭 2011 年去世,孫麗 2023 年去世,孫建國 2023 年去世。一號房屋是孫建國與趙蘭的夫妻共同財產,孫建國曾與孫強簽訂《不動產贈與合同》,法院已判決該合同中處分趙蘭份額的部分無效。他們作為孫麗的繼承人,有權繼承房屋中屬于趙蘭的份額。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被告孫強、孫偉辯稱,不同意張鵬等人的訴訟請求。他們認為張鵬等人未提交孫建國與趙蘭的結婚證明。一號房屋是孫建國 1993 年簽訂合同購買的公有住房,使用了孫建國的工齡,在取得不動產權證前僅有權居住使用。因孫強承諾贍養孫偉,孫建國才將房屋贈與孫強,他們不認可相關判決書并已申請再審。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家庭關系與死亡情況:孫建國與趙蘭是夫妻,育有孫麗、孫強、孫偉。孫麗與張鵬育有張磊、張娜。趙蘭 2011 年去世,孫麗 2023 年去世,孫建國 2023 年去世。趙蘭生前未立遺囑。
房屋與贈與合同情況:1993 年孫建國簽訂《XX 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購買一號房屋。2023 年 3 月,孫建國與孫強簽訂《不動產贈與合同》,將房屋贈與孫強并登記在其名下。法院生效判決書確認一號房屋為孫建國與趙蘭夫妻共同財產,《不動產贈與合同》中處分趙蘭份額的部分無效。
證據提交與質證:孫強提交相關材料證明房屋使用孫建國工齡購買及贈與原因等,張鵬等人對其證明目的不認可。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是否為孫建國與趙蘭的夫妻共同財產?
張鵬、張磊、張娜能否繼承該房屋中屬于趙蘭的份額及份額多少?
(二)法律分析
房屋性質認定:雖然張鵬等人未提交孫建國與趙蘭的結婚證,但根據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可認定二人系夫妻關系。生效判決書已確認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故該房屋屬于孫建國與趙蘭共有。
繼承份額計算:趙蘭去世后,其對房屋享有的一半份額作為遺產。因趙蘭未立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由其配偶孫建國及子女孫麗、孫強、孫偉均等繼承,各繼承八分之一份額。孫麗去世后,其繼承的份額由其繼承人張鵬、張磊、張娜共同繼承。孫建國將房屋贈與孫強,其處分自身及所繼承趙蘭份額的部分有效,孫強因此獲得相應份額。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張鵬、張磊、張娜共同繼承位于一號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額。
法院認為,張鵬、張磊、張娜作為孫麗的繼承人,有權繼承孫麗從趙蘭處繼承的房屋份額,故作出上述判決。
四、案件啟示
(一)繼承相關注意事項
遺囑的重要性:被繼承人可通過訂立遺囑明確財產分配,避免繼承糾紛。若未立遺囑,將按法定繼承順序分配遺產。
夫妻共同財產界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通常為共同財產,一方去世后,其享有的份額作為遺產繼承。
贈與合同的效力: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需經雙方同意,一方擅自處分另一方份額的,該部分處分無效。
(二)維權要點
證據收集:在繼承糾紛中,要注意收集能證明親屬關系、財產性質、遺囑等的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
及時主張權利:當自身繼承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三)法律建議
遇到繼承糾紛,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律師能根據具體案情,分析財產性質、確定繼承人范圍及份額,指導收集證據,幫助當事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繼承權。
若你面臨類似繼承問題,可私信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性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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