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濟南中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紀小槌說案》欄目,聚焦濟南兩級法院審結案件,挑選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說法形式,講解法律知識,解答法律問題。
編寫人簡介
趙雷鳴
商河法院黨組成員
民事審判庭庭長
離婚協議對房產權屬的約定,是否可以對抗強制執行?
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屋所有權歸一方所有但未辦理產權人變更登記。離婚后,該房屋因另一方個人債務被法院強制執行,離婚協議對房產權屬的約定,是否可以對抗強制執行?
#01
基本案情
崔某與王某原是夫妻,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20年協議離婚,并約定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某市區的房產、儲藏室、車庫歸王某所有,剩余貸款由王某償還。2022年8月,崔某被林某起訴要求償還貨款,訴訟過程中,林某申請法院依法裁定查封案涉車庫,經判決由崔某償還林某70余萬元。后崔某未依法履行還款義務,林某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涉車庫被執行拍賣,王某不服,提出執行異議。
#02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案涉車庫現登記在崔某和王某名下,為共同共有,雖然王某與崔某協議離婚后,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涉案車庫及房屋屬于王某所有,但該車庫及房屋尚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且王某與崔某在離婚協議書中對涉案車庫的處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法院查封時涉案房屋并未變更至王某名下,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歸王某所有的約定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不優先于其他債權,不足以對抗執行,故王某所提交證據不能證明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03
法官說法
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權屬的約定是否可以對抗強制執行,取決于具體的情況和法律規定。根據相關判例和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的歸屬約定通常被視為債權請求權,而非直接的物權變動。這意味著,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在沒有完成房產過戶登記之前,不能產生對抗第三方(如債權人)強制執行的效力。
在執行程序中,如果房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即前配偶)名下,且存在未償還的債務,債權人可能依據法律程序申請對房產進行查封或拍賣。在這種情況下,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歸屬的約定,如果沒有經過正式的物權登記程序,通常不能阻止法院對房產的執行。
然而,如果離婚協議中的房產歸屬約定已經登記,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況(如債權人知情同意),該約定可能具有一定的對抗效力。具體情況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和具體案情來判斷。總之,離婚協議中的房產權屬約定通常不能直接對抗強制執行,除非該約定已經轉化為具有公示效力的物權變動。
來源丨商河法院
編輯丨侯樂鑫
審核丨許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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