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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老宅拆遷,補償款和回遷房該如何在家庭成員間分配?尤其是父母與子女對房屋建設貢獻存在爭議時,法院會如何裁決?這起案例給出了答案。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王建國、李秀蘭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確認 2019 年 4 月 17 日王強與恒基置業公司簽訂的《回遷安置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0001)中,王強享有的合同權利義務歸王建國、李秀蘭享有;
判令五被告支付剩余各項拆遷補償款及房屋周轉費 807074.9 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由五被告承擔。
王建國、李秀蘭稱,二人系夫妻,育有三子女,次子王強與兒媳趙敏婚后同住 E號院(家庭祖宅)。1991 年左右二人出資翻建北房,后又與王強夫婦共同新建部分房屋。2018 年 E號院因拆遷獲得補償,由王強代表簽訂協議,二人對具體補償情況不知情。現年老需明確財產,故訴至法院主張相應權利。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王強、趙敏、王麗、張磊、張萌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
拆遷安置利益歸產權人及被拆遷人所有,鄉鎮政府已認定王強、王麗為被拆遷人,原告若有異議應另行起訴;
房屋主要由王強、趙敏出資建設,老人年老無能力參與,拆遷利益應歸王強;
拆遷協議未體現二原告的購房指標,主張 115 平米房屋無依據;
回遷房尚未動工,訴求無基礎;
二原告日常開銷均由王強夫婦承擔。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E號院為王家老宅,在冊農業戶籍人員為:王建國、李秀蘭、王強、趙敏、王麗(王強之女)、張萌(王麗之女)共 6 人。
關于房屋建設:二原告稱北房 4 間為其建設,其余房屋為共同出資;被告稱 2000 年王強夫婦翻修老房并加建北房 2 間,2009 年新建南房 2 層(向親屬借款)。
2018 年 E號院拆遷,按 “分院原則” 分為王強、王麗兩戶,共獲補償款 4781880 元,選購 4 套回遷房(含0001 號房屋,面積 115.8 平方米),扣除房款后剩余補償款 2200956 元(存入王強賬戶)。
拆遷前,王強一家居住在 E號院,二原告輪流在兩個兒子家居住,拆遷前一年未在 E號院居住。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二原告是否有權分割 E號院的拆遷利益?
各項拆遷補償款及回遷房應如何分配?
(二)法律分析
宅基地相關補償:宅基地使用權依附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E號院在冊 6 人均為使用權人。宅基地未建房獎勵、資源節約獎、環境貢獻獎等,由宅基地使用權人共有,二原告應享三分之一份額;創業補助因無實際經營,由 6 人平均分配,二原告享三分之一。
房屋及地上物補償:應按對房屋的貢獻分割。二原告主張共建房屋證據不足,法院認定原有北房 4 間翻修前為二原告所建,酌情給予其相應份額;其余房屋主要由王強夫婦建設,二原告貢獻較小。
搬遷獎勵及補助:工程配合獎、搬遷速度獎等與配合拆遷相關,因二原告拆遷前一年未居住,不予分配;設備遷移費無證據證明歸二原告,不予支持。
回遷房指標:按拆遷政策,可按人均 50 平方米或宅基地面積選房。二原告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各享 50 平方米指標,故支持其獲得0001 號房屋(超出部分按市場價扣減)。
周轉費及產權差異補貼:根據二原告所得回遷房面積,酌情分配相應費用。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0001 號房屋的權利義務歸王建國、李秀蘭享有,王強、趙敏等五被告協助辦理入住及產權登記手續;
王強、趙敏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二原告剩余拆遷補償款及周轉費 200000 元;
駁回二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農村拆遷利益分割的核心因素
成員資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是參與宅基地相關補償分配的基礎,戶籍登記是重要依據。
房屋貢獻:對房屋建設、翻修的貢獻大小,直接影響房屋重置成新價、裝修補償等的分配比例,建議保留建房出資憑證。
居住情況:搬遷獎勵、周轉費等可能與實際居住情況掛鉤,長期未居住可能影響部分補償的分配。
(二)家庭成員糾紛的預防與處理
共建房屋需明確約定:家庭成員共同建房時,應書面約定產權份額,避免日后爭議。
拆遷前協商一致:拆遷時家庭成員應就補償款、回遷房分配達成書面協議,必要時可邀請村委會見證。
尊重老人權益:子女應保障父母的合法居住權和財產權,拆遷時需考慮老人的養老需求。
(三)法律建議
遇到農村拆遷利益糾紛,應重點收集戶籍證明、房屋建設證據、拆遷協議等材料,結合當地拆遷政策,通過協商或訴訟解決。對父母而言,即使對房屋貢獻較小,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仍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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