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說明的是:檢查、處罰、強制措施、調查取證等才屬于執法,巡邏、疏導交通、貼違法停車告知單等不屬于執法的工作內容。
襲警罪司法解釋規的是:襲擊配合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輔警,以妨害公務罪處罰,重點是執行職務,而執行職務的前提是需要執法權的。
根據2025年1月15號發布的襲警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暴力襲擊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警務輔助人員的,不構成襲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同時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警務輔助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以襲警罪從重處罰。
根據解釋規定,民警和輔警在一起,單獨襲擊輔警,不襲擊民警的用妨害公務罪處罰,民輔警一起襲擊的,才是襲警罪處罰。
重點是依法配合,根據網上搜索來看,配合并不是必須要在一起,為完成某項工作,有遠距離配合的方式,同時該解釋也并未規定:配合是指兩人在一起,如果是民輔必須在一起才認定妨害公務罪的話,那么應該使用帶領二字,只有帶領二字才是民警和輔警必須在一起的要求。
有些地方的輔警條例,明確規定了輔警在單位或者民警的指揮、安排下就可以從事某些工作,并未規定必須是民警帶領輔警。
所以輔警在民警或者單位的安排下,民警不在場,輔警從事輔警條例授權的工作內容,遭遇襲擊,有概率會認定為妨害公務罪。我國同案不同判的案例比較多。
如果不能使用妨害公務罪,那么會使用刑法的尋釁滋事罪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所以,小編認為:如果民警沒有和你在一起,那么不要去硬來,或者不去工作,等以后有了單獨襲擊輔警的案例,再看怎么做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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