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4日,張三發生交通事故,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時,張三已年滿72周歲。
2022年1月10日,經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張三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2022年8月19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
張三家屬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948240元。
一審法院認為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對死者余生可能創造的財富的補償,不是死者死亡造成的直接損失,是一種未來可期待利益的損失,對于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來說,其勞動能力可持續狀態及未來因務工獲取收入的年限明顯短于普通職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意味著在侵權案件中,侵權人承擔死亡賠償金的年限與死者年齡相關,如在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賠償中對于60周歲以上的均按照20年進行賠償,明顯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張三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時已年滿72周歲,故一審法院對張三主張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支持350672元(43834元/年×8年)。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社會保險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普通人身侵權案件中,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通常以“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年度”的統計數據為準,而非受害人死亡時的上一年度標準。
本案中,張三生前至某公司工作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無論從政策還是實際情況看,已不能繳納各項社保,因此公司對于未能為張三繳納工傷保險不存在過錯,一審法院為平衡雙方的利益,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計算并未采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20倍標準,而是參照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根據張三死亡時的年齡,計算了8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案號:(2025)蘇09民終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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