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起,最新修訂的《國家機關津貼補貼管理辦法》正式實施,這個新規的核心原則就一條:未列入清單的津貼補貼項目,一律不得發放。
其實這項規定也不是突然出臺,而是對2018年中辦、國辦《關于嚴禁自行出臺政策發放工資津貼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進一步細化和強化。
哪些津貼補貼還能發?
根據管理辦法,津貼補貼項目被明確分為幾大類:
一是國家統一規定的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其中生活性補貼所占比重應適當高于工作性補貼。工作性補貼體現職級差別,生活性補貼則盡量少體現職級因素。
二是暫時保留的改革性補貼,包括住房補貼、取暖補貼、醫療改革補助等。這些補貼是根據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需要設立的,除超過規定標準和范圍外,暫時予以保留。
三是特殊崗位津貼,由國家實行統一管理。
艱苦偏遠地區公務員的津貼標準也有了明確規范。從一類區到六類區,不同級別公務員的津貼標準逐級遞增。例如六類區的科員每月可領3120元,而鄉科級為3320元,縣處級達3700元。
十二道“高壓線”,碰不得
新管理辦法明確列出了12種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情形,這些都是不能碰的“高壓線”:
1. 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比如部分地方曾自行發放的口岸補貼、海島補貼、交通補貼(已有車補又另發)、下鄉補貼、電話補貼、誤餐補貼等,未經批準一律禁發。
2. 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比如高溫補貼規定最高300元最多發4個月,若發500元就超標;坐辦公室人員全額享受高溫補貼則屬超范圍。
3. 違反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年底評選優質服務處室、創新創優成果發獎金,獲評先進單位后全局發獎金等均屬此類。
4. 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并發放補貼后,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如領取車補后仍在本地辦事使用公車。
5. 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絕大多數公務員加班的只能給予補休,唯一例外是公檢法人員可按規定發放少量加班補貼。
6. 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如車補規定科級干部最高650元,任何地區不得突破。
7. 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例如公積金扣工資20%加單位配套20%,超標需降至最高12%×2。
8. 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購物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發。
9. 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工會節日福利標準擅自提高即屬違規。
10. 借重大活動籌備或節日慶祝之機,變相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實物。逢年過節發慰問金、節日補貼均被禁止。
11. 通過關聯單位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以各種名目發放津貼補貼。如局里撥款給下屬單位,下屬單位再以咨詢費等名義給局里人員發獎金。
12.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行為。
工會福利雖然允許,但發放時一定要注意,不能“越界”!
新規對工會經費使用也劃定了明確邊界:
春秋游活動必須當日往返,不得前往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
不得以現金、代金券等形式發放工會慰問品。
工會會員生病住院,慰問費用不得超標準、超范圍。
嚴禁以各種名義年終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實物。
新規背后的深意
2025年這次修訂不是為了簡單“砍福利”,而是規范收入分配秩序、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
過去,由于全國機關事業單位法定工資標準相對統一,而地區差異較大,導致各地自行設定津貼補貼項目層出不窮,名目繁多,資金來源不規范,水平相互攀升。
這種現象不僅違反財經紀律,導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影響公務員隊伍穩定,損害黨和政府形象。新管理辦法通過建立“正面清單”制度,明確可以發放的項目和標準,未列入清單的一律不得發放。
一張清晰的“正負面清單”,劃清了合法發放與違規發放的界限。津貼補貼管理的規范化、透明化,有助于構建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也讓公務員清楚地知道:什么能拿,什么不能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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