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中,行車糾紛時有發(fā)生。然而,有些司機卻容易因此“上頭”,為逞一時之快,和對方杠上,結果得不償失,悔恨莫及!這不,一名司機就因為口角糾紛,一腳油門故意撞上對方車輛,結果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刑罰。近日,廣東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件始末。
2023年12月28日早上7時許,被告人郭某駕駛一輛黑色的吉利小車,與李某亮駕駛的白色福特小車發(fā)生行車糾紛。
雙方停車后發(fā)生口角,郭某故意踩油門撞擊對方車輛,致福特車左前側(cè)受損。經(jīng)鑒定,車輛損失價格為20870元。郭某在案發(fā)現(xiàn)場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賠償被害人36000元并取得諒解。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價格鑒定意見、被害人陳述等證據(jù),證實郭某故意撞擊車輛、造成財物損失的事實。郭某對指控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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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郭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綜合考量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等因素,依法判決:郭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表示,郭某的行為看似是“一時之氣”,實則是對法律底線的突破。行車糾紛本可通過協(xié)商、報警等合法途徑解決,但其卻選擇以暴力方式泄憤,不僅未能化解矛盾,反而將自己置于刑事追責的境地,即便事后積極彌補,仍需承受刑罰后果。
當方向盤握在手中,不僅握著自己的安全,更承載著對他人生命財產(chǎn)的責任。法治社會中,情緒從不是違法的借口。
注意了!!這些“路怒”行為堅決不能有:
踩下油門前,先踩住沖動;按下喇叭前,先按下怒火;遇糾紛時,多一分冷靜。大家應自覺用法律思維代替情緒宣泄,共同守護文明交通的法治底線。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吳娟歡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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