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法律行式、名稱特征和制定主體區別
1.憲法:名稱特征就是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審議通過和實施的。
2.法律:名稱特征是**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審議通過和實施的。
3.行政法規:名稱特征是**條例,是由中共中央國務院制定審議通過和實施的。
4.部門規章:名稱特征是**規定,**辦法,**細則,是由國務院下屬的各二級部門、各委員會自己制定審議通過和實施的。
5.地方法規:名稱特征是**地方**條例,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審議通過和實施的。
6.地方政府規章:名稱特征是**地方**規定、**地方**辦法、**地方**細則,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審議通過和實施的。
二、相關法律效力層級的對比
法律效力層級的高低判斷,是指當兩部不同的相關法律條文內容發生矛盾和沖突時,以法律效力層級較高的法律條文內容為依據,優先執行。
具體法律效力層級的高低比較如下:
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
2.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3.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實施。
4.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部門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實施。
三、相關法律矛盾沖突處理
1.新法的效力層級,高于舊法 。因為新法是針對當今現行情況,是更加適應當前情況的相關法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更加突顯公平性。
2.特別法效力層級,高于一般法和普通法。 因為特別法是特別針對某一方面制定的法律。因此特別法在處理某一方面問題時,更加具有適應性和針對性,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更加突顯公平性。因此優先執行特別法。
3.單行法效力層級,高于綜合法。因為單行法是針對某一行業領域制定的相關法律 ,針對此行業更加具有適應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更加突顯公平性,因此優先執行單行法。
特殊情況下,新的一般法與舊的特別法可能發生矛盾。此時,就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或者申請上級相關法律制定部門進行公平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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