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溫度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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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導致無法通過工傷保險基金獲得賠付,勞動者是否還能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近日,洞頭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圖文無關
2022年8月,趙某入職某工程勞務有限公司,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年8月21日,趙某在碎石生產車間作業時不慎從高處墜落受傷。公司以“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趙某遂申請勞動仲裁,但仲裁委以管轄問題為由不予受理,之后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并索賠工傷待遇。
法院審理認為,盡管原被告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原告趙某在工作過程中,由公司在工地安排食宿,接受公司管理,所從事的修理挖機工作屬于公司業務組成部分,在用工形式、從屬關系上均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關系成立條件。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趙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指出,用人單位未為趙某繳納工傷保險,且雙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導致趙某無法通過工傷保險基金報銷相關費用。但行政程序工傷認定不是享受工傷待遇的必然前提,不能因此剝奪原告作為勞動者應當享有和獲得工傷賠償的法定利益。且原告在主張權利的過程中并無怠于行使權利的情形,因此用人單位仍然負有支付原告工傷待遇各項費用的法定義務。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趙某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費用共計160812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強調,工傷待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負有繳納工傷保險和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的雙重義務。若因用人單位過錯導致無法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賠付,相關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而對于勞動者而言,放棄工傷認定申請的權利并不意味著喪失工傷待遇的資格,其仍可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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