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袁超一
通訊員 徐倩 劉亞莉
交通事故中受傷,“打工人”可以要求賠償誤工費,在家帶娃的老人遭遇車禍受傷,也能提出這樣的主張嗎?7月10日從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對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二審改判,支持了原告誤工費的訴請。
原告袁婆婆今年63歲,和兒子一家同住,日常主要負責照顧8歲的孫子和6歲的孫女。2024年3月,袁婆婆駕駛電動自行車行至襄陽市襄州區某路段時,與杜某駕駛的小型貨車相撞。袁婆婆受傷住院治療。經交警部門認定,杜某負主要責任,袁婆婆負次要責任。
因杜某駕駛的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袁婆婆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杜某及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4萬余元,其中包括受傷期間的誤工費。
一審法院對醫療費、電動車修理費、護理費等其他賠償事項予以支持。但對于誤工費,一審法院認為,袁婆婆已達法定退休年紀,與子女同住,安享晚年的同時幫助照顧家人、接送小孩,且未提交證據證明在事故發生前有收入,因此不予支持。
袁婆婆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中,承辦法官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誤工費并不是以年齡作為判斷依據。
就收入狀況而言,袁婆婆一直在照顧家人、接送孫女,其勞動付出,直接縮減了其兒子家庭維持運轉的經濟成本(如節省家政費),實質上減少了家庭開支,并對兒子、兒媳等家庭成員的正常工作收入起到了支持和保障作用,構成了一種“隱性收入”,具有明顯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對家庭穩定和社會秩序有積極作用。
袁婆婆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傷,不僅無法繼續照顧孫女,反而需要家人的照料,變相增加了整個家庭的生活成本和開支,因此客觀上存在顯著的誤工損失。
襄陽中院結合袁婆婆的勞動能力狀態,以及相關行業勞務標準,酌情支持誤工費5847元。
“從家庭責任和支出的整體考量,老年人對年輕家庭的付出應被合理評估?!背修k法官在二審判決時指出,常言道“家和萬事興”,這份“興”,離不開每個家庭成員看得見或看不見的貢獻,每個家庭成員的付出都應當被尊重、被珍視。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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