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在直播間花6000多元買4瓶茅臺
未開封的3瓶均被鑒定為假酒
近日
浙江省常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
網購買到假茅臺的維權案
最終
法院支持了消費者
“退一賠十”的訴求
賣家需賠償6.4萬元
直播間買到4瓶假茅臺
協商賠償無果
消費者起訴維權
2024年10月,袁某在某電商平臺“飛天某商選”直播間(店鋪名為“某坊優選”)分兩批購買了4瓶茅臺酒,共支付 6378元。
10月12日,袁某宴請時發現酒有問題,隨后聯系電商平臺客服獲得賣家信息,得知店鋪運營者為胡某。
協商賠償無果后,袁某起訴至法院,并申請對4瓶茅臺進行真偽鑒定。法院委托貴州某某酒股份有限公司對案涉四瓶茅臺酒進行真偽鑒定,經鑒定,3瓶未開封的茅臺酒均不屬于茅臺公司產品,1瓶已開封不予鑒定。
被告胡某:
辯稱自己只是“借身份給他人開直播間”,未核實商品來源,且商品已通過平臺審核;
質疑送檢樣本不是自己賣的酒;
認為原告袁某是“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不應支持索賠。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被告胡某銷售的案涉酒品
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假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賣家舉證不能
在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提出合理質疑并提交初步證據的情況下,胡某作為銷售者應當提交相關食品質檢報告、食品合法來源鏈路、酒品經營資質、茅臺官方授權經銷文件,以證明己方銷售的酒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胡某僅提供了其從某商行的購買發票,該證據不足以證明其銷售酒品來源合法性。而經鑒定,涉案茅臺酒不是茅臺公司生產。據此,胡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4瓶茅臺屬合理消費
法院指出,袁某僅購買4瓶茅臺,未超出普通消費者的合理用量。只要在合理消費范圍內,十倍賠償請求應予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2025年6月5日
法院判決
胡某向袁某支付十倍賠償金
63780元
溫馨提醒 買酒“四注意 ”
1.認清生產商。消費者在購買酒水前,一定要注意觀察包裝,注意認清生產商、生產地址。
2.“特供”“專供”別輕信。對于市面上打著“特供”“專供”旗號的酒水,一定要注意鑒別,以免上當受騙。
3.價格太低不可信。選購酒品時,如果發現價格特別便宜,就要提高警惕,切莫貪小失大。
4.正規渠道購買。選擇正規的實體店、電商平臺購買酒水,若發現假冒偽劣線索,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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