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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去世,尚有借款未還清,債權人要求其繼承人承擔還款責任,法院如何判決?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8日,借款人蔡某(被繼承人)與某銀行(原告)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蔡某向銀行借款1萬元,借款期限一年,分期付息、到期還本。合同簽訂當日,銀行依約向蔡某賬戶發放貸款本金1萬元,蔡某在借款憑證上簽字捺印予以確認。貸款發放后,蔡某僅償還利息409.85元,本金一直未予清償。2020年10月,蔡某因病死亡。此后,銀行就其未償還債務與蔡某的繼承人協商未果,遂于2025年4月10日向息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人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蔡某利(蔡某之父)與其妻李某芬(已故)育有三子一女。次子蔡某未婚未育,生前未立遺囑。蔡某利作為蔡某的父親,系其法定第一順位唯一繼承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后,其生前所負債務并不當然消滅。繼承人僅在繼承遺產范圍內,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償還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本案中,原告銀行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蔡某死亡后留有可供繼承的遺產。法院依職權向蔡某生前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等進行調查,亦未發現蔡某名下登記有房產或其他明顯財產。被告蔡某利在訴訟中亦明確表示放棄對蔡某翔遺產的繼承。
據此,息烽縣人民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因未發現蔡某留有遺產,且其唯一法定繼承人蔡某利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故蔡某利對蔡某生前所負本案債務不負清償責任。法院依法判決,對原告某銀行要求被告蔡某利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每一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不會因為血親、姻親等關系而吞噬個人的獨立性,父母與子女之間、夫妻之間亦是如此。
根據法律規定,借款人去世后,其所負債務并不必然消滅,而借款人的繼承人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對方,其并不當然負有清償借款人債務的義務。此時借款人的繼承人是否需要償還債務需要具體分析:
如果借款人留有遺產并被繼承,繼承人需要在所得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償還的債務;
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或者無遺產可繼承,則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償還的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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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圖文來源息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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