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之友”是好的制度設計
我呼吁創設“法院之友”制度已經很久了,還記得有一次專門撥冗跑到人大法學院向杜煥芳博導請益。
“法院之友”即法院開庭就不局限于原被告、第三人或控辯各方發言、充分發言,還要敞開大門竭誠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免代理律師力有不逮,或掛一漏萬,或有遺珠之恨,法院造成冤假錯案。
法院審案絕不是就案論案,而是辦好一案,治理一片,甚至永絕后患。
可是法院不是神仙,參與的律師也可能欠學,這就非常需要傾聽社會各方的寶貴意見。這實際上是司法公開的升級版,根據美國的司法實踐來看,“法院之友”制度效果顯著,基本杜絕了冤假錯案。
比如1975年美國最高法院一次庭審,就接到了包括美國人爭取生存聯合會、關島律師協會、美人爭取法律實施聯合會、紐約市法律援助協會、全國猶太人法律和公共安全委員會、紐約州人權處、依法爭取民權律師委員會、全國法律援助和辯護人協會、墨西哥—美國維護法律和教育基金會、美國自由權利聯盟、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美國律師協會、全國法律中心等在內的45個單位、組織的“申訴狀”(實為意見書)。試問,有這么多來自方方面面的意見書,最高法院想辦冤假錯案都難。
我國法院現在對旁聽都如臨大敵,嚴防死守。更需要加大司法公開的力度,治痼疾下猛藥,推開“法院之友”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杜兆勇律師2025.07.11于京西玄濤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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