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簽了字的離婚協議,一套約定贈與子女的房產,一場持續三年的法律拉鋸戰。
甲和乙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鄭重地在離婚協議書上寫下:“雙方自愿離婚,婚后共同財產中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XX小區的房產(市值約850萬元)歸女兒丙所有,自離婚之日起30日內辦理過戶手續。”
這份協議是雙方反復協商的結果——甲放棄房產份額換取乙放棄公司股權,丙則獲得未來生活保障。簽署協議后,甲卻遲遲不配合辦理過戶。三年間,他以“贈與未完成”“女兒未成年”等理由拖延,甚至在丙18歲生日前夕將房屋掛牌出售。
當乙帶著女兒打開房產交易中心網站,看到“該房源已簽約”的紅色標識時,那份離婚協議的溫度徹底降至冰點。
裁判結果與理由
某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駁回甲要求撤銷贈與的訴訟請求,責令甲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配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裁判理由系統闡述了離婚協議中房產贈與的特殊性質:
- 道德義務屬性
“離婚協議中將房產贈與子女的約定,不同于普通民事贈與,其本質是父母對子女撫養責任的延續,具有身份關系附隨性和道德義務性。”
法院認為,該贈與是甲、乙為解除婚姻關系而對財產分割作出的整體安排,與子女撫養、財產分配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故不適用《民法典》第658條規定的任意撤銷權。
- 身份財產雙重約束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與身份關系解除具有牽連性,構成‘一攬子解決方案’。”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0條,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訂立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不得單方變更或撤銷。
- 未成年人權益優先保護
法院特別指出,父母作為監護人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時,必須遵循《民法典》第35條“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甲擅自出售登記在其名下但已贈與子女的房產,構成無權處分,損害了丙的財產權益。
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撤銷爭議,核心在于識別三類法律邊界:
權利轉移的“生死線”
《民法典》第658條規定的任意撤銷權,在房產完成產權登記時即告消亡。本案中雖未過戶,但因離婚協議贈與具有道德義務性質,被排除適用該條款。
法定撤銷的“高壓線”
即使完成過戶,若受贈人出現嚴重侵害贈與人權益(如虐待)、拒不履行贍養義務或違反贈與約定義務等法定情形(《民法典》第663條),贈與人仍可在知情后一年內主張撤銷。本案中丙不存在此類行為。
債務規避的“警戒線”
若贈與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如房產贈與后導致父母無力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依據《民法典》第538條請求撤銷贈與。但本案中甲主張的“規避商業風險”未被法院采信,因其未能證明贈與發生時存在待清償債務。
俞強律師指出,離婚協議中贈與條款的效力認定需穿透表面形式:既要考察協議簽署時是否存在欺詐脅迫,也要分析財產安排與身份解除的關聯性,還需關注未成年人利益保護與社會公序良俗的平衡。
在處理此類糾紛時,選擇專業的上海離婚律師至關重要,他們能夠精準識別法律關系性質,避免將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與普通民事贈與混同處理。
風險防范路徑
為預防此類糾紛,俞強律師建議采取三重保障機制:
即時完成物權公示
離婚后應立即辦理房產過戶登記,若受贈人未成年,可約定由夫妻信任的第三方或專業機構代持,待子女成年后直接轉移登記。公證強化協議效力
對離婚協議中贈與條款辦理公證,根據《民法典》第658條,經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顯著提升協議穩定性。設定權利限制條款
在協議中明確:“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處分已贈與子女的房產,若因擅自處置導致子女損失,需按房產市值200%賠償”,通過違約責任條款形成威懾。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指出,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承載著父母對子女的物質保障與情感寄托,其不可撤銷性既源于法律強制力,更植根于公序良俗的價值選擇。當親情紐帶遭遇法律爭議時,一紙協議既是財產歸屬的憑證,更是家庭倫理的試金石。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法律對離婚協議中贈與條款的嚴格保護,本質上是對未成年人利益和家庭倫理的雙重守護。撤銷權的限制不是對父母權利的剝奪,而是對子女信賴利益的保障。
風險提示:個案法律結果受具體證據及案情影響,本文觀點不作為辦案依據,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俞強律師專注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領域13年,擅長處理重大疑難家事糾紛與家族資產規劃,其團隊通過“法律+稅務+信托”多維度工具,為超過500個家庭提供財產風險隔離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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