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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代辦房屋過戶,支付了高額費用卻沒辦成,這筆錢能要回來嗎?這起案例中,兄妹之間因代辦房屋過戶引發的糾紛,給出了明確答案。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王芳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劉艷返還代辦費 45 萬元;
本案訴訟費由劉艷承擔。
王芳稱,2014 年,她名下有位于海淀區四季青的一號房屋、二號房屋兩套回遷房,父親名下有三號房屋一套回遷房,這三套房屋當時正在辦理出售,但因未辦理產權登記,無法過戶。劉艷承諾能幫忙辦理這三套房屋的出售改底單過戶手續,她需支付 45 萬元。2014 年 3 月 5 日,她向劉艷支付現金 45 萬元,劉艷出具收條,寫明若辦理不成功,45 萬元全部退回。但劉艷未能成功辦理過戶,且答應退款后,經她多次催要仍未退還,故訴至法院。
(二)被告的態度
劉艷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材料,未到庭參加訴訟。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2009 年 5 月 6 日,王芳與甲公司簽訂兩份《拆遷認購(期房)購銷合同》,購買一號房屋(建筑面積 112.18 平方米,價款 433,978 元)和二號房屋(建筑面積 93.27 平方米,價款 328,310 元),甲公司出具了購房款收據。
2014 年 1 月 21 日,王芳與張某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出售二號房屋,價格 300 萬元;與趙某(代趙偉)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出售三號房屋,價格 320 萬元。
2014 年 3 月 5 日,王芳通過朋友孫磊的北京農商銀行賬戶向劉艷轉賬 45 萬元,劉艷當日出具收條,承諾一個月內辦理完三套房屋底單過戶手續,若不成功全額退回。
劉艷未成功辦理過戶手續,王芳多次催要退款未果。孫磊出具情況說明,證實其賬戶內的 45 萬元系王芳所有,用于向劉艷轉賬。
2018 年 10 月,趙偉、張某分別起訴要求確認與王芳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法院判決認定上述合同實質為借款合同的擔保,雙方無真實買賣意思,駁回了趙偉、張某的訴訟請求,王芳已退還相關款項。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劉艷是否應當返還王芳 45 萬元代辦費?
(二)法律分析
合同關系的成立:劉艷出具的收條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即王芳支付 45 萬元用于辦理三套房屋底單過戶手續,劉艷若辦理不成功則全額退款,雙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該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違約責任的認定:劉艷未能在承諾的一個月內辦理完成過戶手續,按照收條約定,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退還 45 萬元的違約責任。
證據的效力:王芳提交的收條、轉賬記錄、孫磊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其向劉艷支付 45 萬元代辦費以及劉艷未成功辦理手續的事實,其要求退款的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未到庭的影響:劉艷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利,不影響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劉艷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王芳退還 45 萬元。
四、案件啟示
(一)書面約定的重要性
在委托他人辦理事務時,應簽訂書面協議或要求對方出具明確的憑證,清晰約定服務內容、費用、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事項,以便在發生糾紛時維護自身權益。本案中,收條明確了退款條件,成為王芳主張權利的關鍵依據。
(二)謹慎選擇代辦服務
對于房屋過戶等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的事項,應通過合法合規的途徑辦理,切勿輕信他人能夠通過非正規手段 “改底單” 等承諾,避免因委托不當導致財產損失。
(三)及時主張權利
當對方未能履行合同義務時,應及時催要款項并保留相關證據,如催款記錄等,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四)重視證據收集
在民事糾紛中,證據是認定事實的關鍵。當事人應注意收集和保存與交易相關的憑證,如收條、轉賬記錄、協議等,以便在訴訟中能夠充分證明自己的主張。
若遇到類似的委托代辦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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