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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全款買了房,也交了辦理房產證的各種費用,可十年過去了,房產證遲遲辦不下來,這種情況下,購房者能要求開發商協助辦證并退還相關費用嗎?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趙凱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甲公司協助其辦理位于北京市通州區某街某號院三號房屋的產權登記;
判令甲公司返還已收取的代辦產權登記費 80 元、合同印花稅 2792.51 元、手續費 1000 元、契稅 167255.31 元;
本案訴訟費用由甲公司承擔。
趙凱稱,2014 年他與甲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三號房屋,依據合同約定,他向甲公司支付了購房款,甲公司應為其辦理產權登記,并收取了產權辦理等費用及契稅款。但十年過去了,甲公司以種種理由拒絕辦理房產證。他已足額交付購房款,甲公司也交付了房屋,且他具備通州的購房資格,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甲公司辯稱:
不同意趙凱的第一項訴訟請求。案涉房屋自 2021 年 9 月 17 日已具備辦理產權登記的條件,趙凱需按通州區《歷史遺留項目認定公告》中的要求辦理權屬證書。雙方合同約定,如因買受人責任導致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720 日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由買受人承擔責任。趙凱一直未按要求提供購房資質核驗資料,也未委托工作人員簽署授權委托書協助辦理,且公司已多次通知其辦理相關手續。
同意退還代收且未實際發生的代辦產權登記費、合同印花稅、手續費、契稅。
退還款項的前提是雙方解除合同中有關委托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的約定,趙凱需出具承諾,費用退還后由其自行負責辦理過戶或變更手續,如無法辦理與公司無關,公司不再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訴訟費請法院依法確定。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2014 年 12 月 11 日,趙凱與甲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住宅類)》,約定趙凱購買三號房屋,甲公司應在 2015 年 8 月 28 日前交付房屋,2017 年 8 月 28 日前取得樓棟權屬證明,買受人同意委托出賣人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如因出賣人責任,買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720 日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買受人有權退房或要求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甲公司認可收到趙凱全部購房款并交付房屋。2014 年 8 月 30 日,趙凱向甲公司支付契稅款 167255.31 元、合同印花稅 2792.51 元、產權證登記費 80 元、手續費 1000 元,甲公司出具收據。趙凱至今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
2021 年 2 月 20 日,通州區歷史遺留項目處理工作專班辦公室發布公告,認定甲公司開發的某家園二期(某某小區)項目為歷史遺留項目,三號房屋包含其中。2021 年 9 月 17 日起,北京市通州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陸續為該項目部分業主辦理產權登記公示公告。
雙方確認涉案房屋地址已變更,趙凱要求甲公司辦理產權證書,并表示自行承擔因自身購房資格問題導致不能辦證的后果。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甲公司是否應協助趙凱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登記?
甲公司是否應退還趙凱已支付的代辦產權登記費、合同印花稅、手續費及契稅?
(二)法律分析
協助辦理產權登記的義務:趙凱與甲公司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住宅類)》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趙凱已支付全部購房款及相關費用,履行了合同義務。合同明確約定甲公司需向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現房屋已被認定為歷史遺留項目且具備辦證條件,甲公司應協助趙凱辦理產權登記,其以趙凱未提供購房資質資料等為由拒絕協助,理由不成立。
費用退還的責任:甲公司至今未為趙凱辦理房屋權屬證書,也未舉證證明收取的契稅、代辦產權登記費等款項已向有關部門繳納或存入指定監管賬戶,應將這些款項退還趙凱。甲公司提出的退還款項的前提條件,缺乏法律依據,不能成為拒絕退款的理由。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甲公司協助趙凱辦理其購買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區某街某號院三號房屋的權屬證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甲公司退還趙凱合同印花稅 2792.51 元、產權證登記費 80 元、手續費 1000 元、契稅款 167255.31 元,以上共計 171127.82 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合同要明確辦證條款
簽訂購房合同時,要明確約定開發商辦理產權登記的時間、責任及違約條款,為后續維權提供依據。一旦開發商逾期未辦證,購房者可依據合同主張權利。
(二)及時關注辦證進度并留存證據
購房者應及時關注房屋辦證進度,要求開發商履行協助義務。同時,要留存好購房合同、付款憑證、繳費收據等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證明自己的主張。
(三)開發商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拒辦房產證
開發商收取相關費用后,有義務協助購房者辦理產權登記,不得以購房者未提供資料等為由惡意拖延或拒絕。即使房屋屬于歷史遺留項目,在具備辦證條件后,也應積極履行義務。
(四)未實際繳納的費用應退還
開發商代收的契稅、登記費等費用,如未實際向相關部門繳納,應退還購房者。購房者發現開發商未辦證且未繳納相關費用時,可要求退還。
若遇到買房后長期拿不到房產證的情況,建議主動與開發商溝通,要求其履行義務,溝通無果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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