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普通人,我們該如何理解或解釋“保護傘”這三個字呢?
通俗一點來說,保護傘就是某些掌握權力或具有影響力的人,利用他手中的職權、地位、資源為違法犯罪、違規操作或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庇護與支持。
也就是說,無論充當保護傘的人是否有從中謀取好處,只要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打擊或法律制裁,那么他就可以被稱之為保護傘。
比如說以禹天成為首的黑惡勢力,提供掩護的孫飛、謝鴻飛等人,無論是否有從中取得金錢上的利益,是否都該被認定是這個涉黑團伙的保護傘呢?
除了為黑惡勢力提供保護的保護傘之外,還有官員之間因為相互庇護從而形成的利益鏈,也是一種為貪污腐敗保駕護航的保護傘。
另外還有像在商業行為中,高層官員或監管部門對企業違規經營視而不見的保護傘行為,以及某些社會熱議案件多年沒有進一步結果,也常常會用背后是否有保護傘這種說法。
所以說,所謂的保護傘并不只是簡單的“黑惡勢力保護傘”,而是只要你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形成實質的違法、違規保護,就可以也應該被稱之為保護傘。
當然,以上這些只是筆者用一名普通人的視角與理解,所認為的所謂保護傘含義與適用對象。
從法律或官方文件的角度來看,所謂的保護傘可以是“涉黑涉惡犯罪背后的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為黑惡勢力提供非法幫助的公職人員”,“非法庇護、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
如此看來,如果以上這段筆者查閱資料找到的“法律或官方文件”解釋成立或是真的,那么保護傘的范圍或適用對象則相對要小很多。
雖然這樣一種界定并無不妥,但僅從人性或弱勢方的角度來看,這種范圍的設定或認定,多少會讓人感到某種不舒服、不理解。
就像《以法之名》最終大結局對蘭景茗、李人駿、柳韻三人的處理結果,雖他們每個人都受到了相應的懲罰,也離開了自己原本的工作崗位。
但為什么總會讓人有一種“就這么輕描淡寫一筆帶過了?”的感覺,為什么他們三人除了撤銷職務以外,只是“留黨察看一年”“調離司法機關”“降為科員”呢?
作為一個承上啟下的角色,蘭景茗可以說是整個東平市政法系統與江旭東之間最重要的溝通橋梁。
在她的隱形壓力下,許言午這個市公安局局長,不得不將本該由市局偵查的喬振興案交由區分局刑偵大隊長孫飛負責主辦,更是迫于壓力連其辦案過程與結果都無法在第一時間掌握和了解。
更讓人咋舌的是,眾人面前看起來義正言辭的蘭書記,因江遠的特殊身份,不僅為他在東平市的相關投資活動開綠燈,更直接打電話給區里主管這塊業務的柳韻打電話。
這一通看起來完全沒有壓迫性的電話,不僅讓柳韻立即取消與陳勝龍的合作談判,更讓柳韻在不知不覺中走上了賊船。
反觀這個被自己小姨坑慘了的柳韻,她不僅對因為萬案海造成資金鏈斷裂的萬川礦業撒手不管,還天真的以為,一套打折一百多萬的樣板房,能如此輕易就落到自己的手中。
即便是自己的丈夫李人駿察覺到其中有貓膩,即便李人駿提醒她不要忘記自己的身份是公職人員,即便李人駿提醒她將房子低價賣給她的是天龍集團,她都似乎被鬼上身般冥頑不靈不知悔改。
比起的妻子和小姨,也許會有人覺得李人駿是一個被莫名其妙拖上船的可憐蟲。
可細品劇中李人駿的行事作風和為人處世,就不難發現他能有今天這個結局并不是意外,而是從他參加工作后的第一個案件,就預告了今天的結局。
一個過于揣測領導意思和觀察風向的李人駿,不僅忽視了喬振興數次指出的疑點,還親手將他從主辦檢察官的位置上拉了下來。
那些即便是在洪亮或鄭雅萍眼中看來都疑點重重的問題,在李人駿這里卻是一些只要有謝鴻飛保證就可以忽略的雞毛蒜皮。
直到李人駿懷中抱著被一槍打死的王彧,直到李人駿再一次被請進調查組的審訊室,他才真正從“官員之間相互庇護”這種保護傘行為中跳了出來。
可這并不能也不該成為他不是保護傘的理由吧,難道這所有的一切,都不足以證明蘭景茗、柳韻有保護傘的嫌疑嗎?
即便蘭景茗、李人駿、柳韻的行為不足以稱之為保護傘,那么他們三人之前的所作所為,還能讓人相信他們可以留在這個體制成為一名合格的公務員嗎?
“留黨察看一年”之后的蘭景茗將會何去何從?“調離司法機關”的李人駿又會何去何從?“降為科員”的柳韻還能讓人相信她有職業操守嗎?
關于《以法之名》的解讀暫時先寫到這里,更多精彩解讀且聽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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