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山西省紀委監(jiān)委發(fā)布消息,臨汾市委委員、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李竟,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這是官方首次披露李竟已落馬的消息。

臨汾市委委員、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李竟 資料圖
公開資料顯示,李竟出生于1966年10月,山西浮山人,曾任隰縣縣委常委、組織部長,洪洞縣委常委、組織部長,臨汾市委組織部副部長等職。
值得注意的是,李竟案是山西省紀委監(jiān)委指定長治市紀委監(jiān)委查辦。
“雙開”通報指出,其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
無視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收受禮金,借用下級單位車輛供個人使用;
違背組織原則,對干部帶病提拔問題負有責任,在職務調整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
廉潔底線失守,收受禮金,借用管理服務對象大額錢款;
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李竟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經(jīng)臨汾市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報經(jīng)山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并呈報山西省委批準,決定給予李竟開除黨籍處分;由臨汾市監(jiān)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近期,臨汾市多人因違規(guī)提拔或調整干部被查處。
同在7月11日,曾任洪洞縣委書記的陳玉士被開除黨籍。通報指出,他對干部帶病提拔問題負有責任。
6月13日,曾任洪洞縣委書記的柴高潮被開除黨籍。通報稱,其在職務調整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違規(guī)為他人調動工作。
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2025年4月,曾任洪洞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的付雪海一審被判25年。判決書披露,他在工作前曾三度被判刑,并帶著前科入編、屢獲升遷。
延伸閱讀
近日,一份關于山西省洪洞縣財政局原局長付雪海的《刑事判決書》被發(fā)在網(wǎng)上。《判決書》中提及,1964年出生的付學海,曾因盜竊罪、流氓罪被刑事處罰。網(wǎng)友還注意到其疑似年齡造假。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在“清廉臨汾”2023年9月1日的公開發(fā)布中,付雪海為1972年1月生人。但在安澤縣法院的《刑事判決書》中,其出生日期為1964年2月。
判決書曝光——
縣財政局局長被紀委監(jiān)委留置,后“雙開”
網(wǎng)友發(fā)其獲刑《判決書》
根據(jù)“清廉臨汾”2023年9月1日的公開發(fā)布顯示,洪洞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付雪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經(jīng)臨汾市紀委監(jiān)委指定,目前正接受安澤縣紀委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同時附上了付雪海的簡歷,付雪海,男,漢族,1972年1月生,山西洪洞人,大專學歷,1990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2007年11月參加工作。曾任洪洞縣住房保障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局黨組副書記、縣房地產(chǎn)管理服務中心主任;洪洞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隊隊長。2022年9月,任洪洞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2024年6月,山西省紀委監(jiān)委對5起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其中提及,2018年至2020年,付雪海多次收受管理服務對象高檔酒水、香煙等禮品,折合共計17萬元。付雪海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3年12月,付雪海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wǎng)站截圖
2025年6月,有網(wǎng)友貼出一份關于付雪海的《刑事判決書》,文書編號【(2024)晉1026刑初6號】。提及付學海因受賄罪、貪污罪、故意傷害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5年,處罰金2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941萬余元,返還被害單位;追繳1211萬余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等。
從罪犯到局長——
擔任公職前曾兩次因盜竊罪獲刑
何以“搖身”局長疑團待解
安澤縣法院2025年4月21日出具的《刑事判決書》顯示,付雪海在1981年8月31日、1986年8月8日分別被洪洞縣法院、北京原順義縣法院判處一年六個月和四年有期徒刑。罪名均為盜竊罪。
此外,付雪海1983年10月30日曾犯流氓罪被安澤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但1985年洪洞縣法院再審,判處其免于刑事處罰。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該時間節(jié)點,均在付雪海擔任公職之前。
至于為何能通過政審等進入公職并擔任縣財政局長一職,記者聯(lián)系到洪洞縣委組織部,工作人員表示,付雪海的案件由司法部門正在處理。
2023年8月8日,因涉嫌職務犯罪,付雪海被安澤縣監(jiān)委立案調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24年1月16日,安澤縣檢察院對其監(jiān)視居住。2025年2月7日,安澤縣法院決定逮捕。臨汾市中院于2024年1月12日,指定安澤縣法院審理。
比較判決書與公開資料,付雪海的出生日期存在矛盾,疑似其存在年齡造假問題。對此,記者于6月27日聯(lián)系到安澤縣紀委監(jiān)委、安澤縣法院,工作人員表示會對兩處出生日期的表述差異進行核實。
安澤縣紀委監(jiān)委工作人員說,“這件事我們已經(jīng)處置,并移交司法機關。”
曾故意開槍傷人——
持槍傷人造成受害者重傷二級
強拆時持鐵锨毆打阻攔者致其輕傷
《判決書》顯示,安澤縣檢察院指控付雪海涉嫌故意傷害罪、貪污罪、受賄罪、串通投標罪多項罪名。
檢方指控顯示,1995年冬季的一天晚上,侯村村民田某因家庭矛盾想找時任侯村治保主任付雪海幫忙,便于凌晨1時許,來到付雪海家大門口。付雪海聽到自家狗叫便持槍站在廁所房頂大喊,聽不到回應后便開槍射擊,擊中了田某右腿。
付雪海發(fā)現(xiàn)傷者是田某,便駕車將其送往醫(yī)院救治并承擔全部醫(yī)療費用,后因傷口無法愈合將右腿從膝下13cm處截肢。經(jīng)鑒定,田某之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田某對此講述道,聽到槍聲后,他趕緊往胡同外跑,付雪海又開了兩槍,他倒在地下。付雪海拉他去洪洞縣工業(yè)醫(yī)院,車上隱約記得,付雪海說“二叔看我打的準么”,還哼唱歌曲,后來他就意識模糊了。
2008年6月25日,曲亭鎮(zhèn)政府因修建客運站,決定拆除王某違法搭建的簡易庫房,時任曲亭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付雪海帶人開著裝載機強拆時,王某夫妻因阻止拆遷,被曲亭派出所帶走,付雪海持鐵鍬將阻攔拆遷的王某的親戚韓某、王某強打傷后,強行將王某庫房拆除。經(jīng)鑒定,韓某之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王某表示,親戚被打后,他曾找付雪海理論,對方稱“人不是我打的,愛咋咋地”。但彼時,在案發(fā)現(xiàn)場的曲亭鎮(zhèn)副鎮(zhèn)長段某說,“只有付雪海一人對王某親戚實施了毆打。王某一直在告付雪海。”
相關方回應——
投訴很多年,聽說判了,希望對方給出賠償
檢方:案件現(xiàn)在在二審,賠償訴求得聯(lián)系法院提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lián)系到案件當事人王某。他說,2008年事發(fā)后,他舉報付雪海多年。2024年底,好幾撥人找到他們家,“都是調查組的,有太原的、臨汾的等,我配合調查。”最近,他聽說付雪海已經(jīng)被判刑了,“鄰村的親戚認識田某,田某也被付雪海傷害過。”“我希望付雪海就當年強拆給我造成的損失,和對我親戚造成的傷害進行賠償。”
對此,安澤縣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案件現(xiàn)在在二審,王某的賠償訴求可以聯(lián)系臨汾市中院,“民事賠償?shù)某绦蛟V求需要自己去提,或者跟一審法院聯(lián)系,或者跟二審法院聯(lián)系。”
記者聯(lián)系到安澤縣法院,工作人員說,“領導在開會,會向領導匯報情況。”
其他指控——
檢方指控付雪海串通投標、貪污、受賄等
付雪海對槍擊外的指控均不認可
檢方指控,2012年5月、7月,2017年7月、10月,付雪海通過串通投標,由其指定的公司分別以標的金額2388萬元、950.7868萬元、3031.72萬元、2330.58萬元的價格承攬了霍州市南趙線工程、洪洞縣賓陽東街工程、洪洞縣古蘇路工程串通投標三次。
2016年至2021年,付雪海利用擔任洪洞縣住建局局長、洪洞縣城投公司董事長、洪洞縣房管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采取虛抬租賃價格、虛增工程價款等方式,套取公共財物941.83萬余元。
2016年至2023年,付雪海利用職務便利,在房地產(chǎn)項目開發(fā)手續(xù)辦理、工程發(fā)包和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224萬余元的情況。
《判決書》提及,付雪海對起訴書指控其傷害田某的事實認可,但辯解不知道在案發(fā)現(xiàn)場的是田某,不是故意傷害。毆打王某親戚系鎮(zhèn)政府指派,對方也對他實施了毆打,對檢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實與罪名均不認可。
法院認為——
付雪海此前有多次犯罪前科,應從重處罰
經(jīng)過法庭質證。安澤縣法院認為,付雪海無視國家法律,持槍肆意傷害無辜,致人重傷;在拆遷過程中,持鐵鍬毆打他人,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付雪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洪洞縣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洪洞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洪洞縣城投公司董事長、洪洞縣房管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套取公共財物941萬余元;單獨或者伙同特定關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224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并應對索賄情節(jié)予以從重處罰;付雪海在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伙同或者指使他人串通投標報價,標的額達12881萬余元損害了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對付雪海應分別按照故意傷害罪、貪污罪、受賄罪、串通投標罪對其實行數(shù)罪并罰。
判決書內文
付雪海之前有多次犯罪前科,應予從重處罰。對查封、扣押、凍結的在案財產(chǎn)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處置;對于尚未追繳到案的違法所得,應當繼續(xù)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