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霸占三年索賠三萬被拒
發現對門房屋常年無人居住,便將該房屋“霸占”長達三年。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需向房主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維修費用等共計3萬元。2019年,謝某取得了某房屋不動產權證,但未實際入住。2021年,家住謝某對門的戚某發現,謝某房屋常年無人居住,便擅自進入該房屋并將自家物品放置其中,占用時間長達三年。2024年5月,謝某委托中介將房屋對外出租時,發現戚某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實,要求戚某支付使用房屋與修繕房屋吊頂、窗戶費用被拒。
多次協商無果后,謝某報警,戚某在派出所承認其擅自占用房屋行為,并書寫保證書,承諾在2024年5月底前騰空房屋并維修損壞部位。但直至2024年底,戚某未按承諾履行清理和維修義務。
2025年2月,謝某將戚某訴至新疆伊寧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維修費用等共計3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戚某擅自占有使用他人房屋并造成破壞的行為已構成侵權,也在撰寫的保證書中自認占有使用案涉房屋3年,并承諾于2024年5月底前騰空房屋并維修損壞部位,事實清楚,應支付占有使用費及維修費用。2025年4月21日,一審法院判決,戚某向謝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維修費用等共計3萬元。
戚某不服,于5月14日上訴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戚某在派出所書寫的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其自認行為有效,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戚某雖主張其占用房屋的行為屬于無因管理,但其占有使用既沒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表示,客觀上也未實施管理、保護行為,因此法院對戚某的主張不予采信。6月12日,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本案中,戚某擅自占用他人房屋并造成損壞,其行為已構成侵權,其雖主張自己是為了避免謝某利益遭受損失而代管房屋,自認其行為屬于無因管理,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法院依法對其主張不予采信。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要尊重他人財產權益,樹牢法律意識,時刻注意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避免因不當行為引發民事糾紛,最終得不償失。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一款,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張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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