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消委會提起的全國首宗涉老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依法要求被告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超150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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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案情,本應是震懾詐騙分子的利劍,但案件中對 “突出特點” 的表述,卻讓保健品行業從業者如鯁在喉——打擊犯罪的同時,別讓正常的商業邏輯成了 “原罪”。
一、涉案企業 “在 10 個地市設直營和加盟門店” 被定義為 “涉及范圍廣” 的違法特點,這本質上是對商業擴張的污名化。
企業通過直營夯實品控、加盟擴大覆蓋,是從作坊到品牌的必經之路。瑞幸咖啡靠加盟 3 年開店萬家,新東方通過直營下沉到縣域市場,這些合法擴張被視為商業奇跡;可到了保健品行業,同樣的擴張模式就成了 “詐騙證據”?
問題的核心從不是 “規模有多大”,而是 “擴張中干了什么”。如果企業在擴張時,每個門店都在通過虛假宣傳坑騙老人,那罪在 “虛假宣傳” 而非 “擴張”;就像餐飲企業開百家分店,若每家都用地溝油,該罰的是用地溝油,而非 “開了百家店”。
將 “范圍廣” 列為違法特點,本質是 “規模有罪論” 的翻版。這種邏輯一旦蔓延,等于告訴保健品企業:“別做大,做大就是錯”。可哪個行業的健康發展,離得開合規企業的規模化服務?老年人對健康的需求遍布城鄉,難道只配讓 “夫妻店” 服務,不配擁有連鎖化、標準化的正規渠道?
二、“低價購進、高價賣出” 被當作違法特點,更是對商業本質的無視。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就說過,商品流通的公式是 “商品 — 貨幣 — 商品”,而資本流通是 “貨幣 — 商品 — 更多貨幣”。利潤,本就是企業生存的基石。一瓶保健品,從原料采購、研發測試、合規認證到倉儲物流,每一環都有成本,最終售價高于進價,是再正常不過的價值交換。
超市里的蔬菜進價 1 元賣 3 元,沒人說 “低價進高價出是違法特點”;奢侈品成本千元賣萬元,被贊 “品牌溢價”;可到了保健品,合理差價就成了 “詐騙鐵證”?
真正的問題從不是 “有沒有差價”,而是 “差價里藏著什么”。如果企業通過 “專家虛假問診”“夸大病情” 把成本 100 元的產品賣到 1000 元,那錯在 “欺詐性溢價”;可若產品真有研發投入、合規成本,賣 1000 元是合理利潤,就該被認可。
將 “低價進高價出” 列為違法特點,等于給保健品行業扣上了 “利潤有罪” 的帽子。這種邏輯讓保健品企業要么因無利可圖退出市場,要么只能偷工減料降低成本 —— 最終受損的,還是需要優質保健品的老年人。
三、把 “低價按摩、免費吃喝、老帶新” 定義為 “主觀欺騙性”,更是對營銷常識的顛覆。
奶茶店試喝、健身房體驗課、商場滿減券,這些都是 “低價引流” 的常規操作,被視為 “懂消費者”;可到了保健品行業,同樣的 “免費體驗” 就成了 “欺騙前奏”?
引流手段本身無罪,有罪的是 “用引流當幌子行騙”。如果企業用 “免費按摩” 吸引老人后,如實告知產品是保健品、不能治病,是調理機能、促進康復的,那是正常營銷;可若借此編造 “不買就會癱瘓” 的謊言,那錯在 “后續的虛假宣傳”,而非引流方式。
老帶新更是商業世界的黃金法則。拼多多靠 “砍一刀” 崛起,美團靠 “邀請返現” 拓客,這些都是 “老帶新” 的成功案例;可到了保健品行業,“老帶新享折扣” 就成了 “詐騙套路”?
將常規引流手段列為 “違法特點”,本質是把 “手段” 和 “目的” 混為一談。這不等于告訴保健品企業:“別搞營銷,營銷就是騙”。可老年人的健康需求需要被看見、被滿足,正規企業不通過合理手段觸達用戶,難道要讓騙子趁虛而入?
涉老詐騙必須嚴懲,這是行業共識。但嚴懲的前提,是精準打擊 —— 打 “虛假宣傳” 而非 “規模擴張”,打 “欺詐溢價” 而非 “合理利潤”,打 “引流后的謊言” 而非 “引流本身”。
保健品行業需要的,不是 “因噎廢食” 的污名化,而是 “違法必究、合法保護” 的清明環境。當正規企業的擴張被視為 “犯罪證據”,合理利潤被當作 “詐騙鐵證”,常規營銷被打成 “欺騙套路”,最終只會把市場拱手讓給更隱蔽的騙子。
老年人需要的,也不是一個 “沒有保健品” 的世界,而是一個 “沒有騙子” 的市場。讓合規企業敢擴張、能盈利、善營銷,才能擠出騙子的生存空間。這,才是保護老年人權益的終極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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