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x于2016年6月16日與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新車銷售合同》(編號0002486),約定購買路虎發現神行某款白色車輛(總價339000元),當日支付定金2000元。
6月28日,李x通過第三方公司向案外人聶xx轉賬337000元(備注為車款)。7月26日辦理行駛證,并取得尊某1汽車公司開具的335000元機動車銷售發票。
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為履行合同,向杭州某汽車貿易公司支付定金10000元訂購車輛,后經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協調,最終從尊某1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調撥車輛。該車在2016年4月20日至6月10日PDI檢測中發現變速箱故障并更換,但未告知李x。
李x一審要求撤銷其與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并退還其購車全款、其將車輛退還并支付其三倍購車款的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判決為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x90000元;駁回李x的其他訴訟請求。
李x方不服從一審法院判決,遂委托層林李先君律師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要求一審被告杭州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尊某1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及尊某2集團有限公司(曾系尊某1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總公司)按三倍購車款賠償損失,即賠償購車款1005000元。
律師觀點
李先君律師在依法接受委托后,秉持專業嚴謹的工作態度,對案件相關材料進行了全面細致的搜集、核查與整理,在二審庭審中成功主張了以下觀點:
1、一審法院關于李x無權要求被上訴人尊某1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承擔責任系認定事實錯誤。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李x作為涉案車輛的購買方,被上訴人尊某1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作為銷售方,且該公司向李x出具了《機動車統一發票》,故雙方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李x有權要求尊某1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對李x的損失進行賠償。
2、一審法院認為尊某1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隱瞞變速箱更換的事實不構成欺詐,系認定事實錯誤。李x是希望通過購買一臺不存在質量瑕疵的新車,確保行車的安全、舒適和穩定,但尊某1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交付給李x的車輛是一臺更換過變速箱的車輛,這勢必會影響李x的駕車體驗,同時影響行車的安全、舒適和穩定,也會對車輛的使用壽命以及上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造成影響。
3、尊某1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向李x告知更換過變速箱的事實,是尊某1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根據法律規定和行業規范應當履行的義務,本案中,尊某1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不能證明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且得到李x的認可,故構成銷售欺詐,應當根據購車款的三倍賠償上訴人的損失。
法院判決
經過審理,終審法院認為尊某1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未履行告知義務,屬于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構成欺詐。
最終判決如下:
一、撤銷成都市xx區人民法院(2019)川xx民初xx號民事判決;
二、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李x購車款339000元,李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涉案車輛返還給成都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三、尊某1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李x支付賠償金1005000元;
四、駁回李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8430元,由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負擔2107元,尊某1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負擔6323元;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上訴的二審案件受理費2050元,由上訴人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負擔;李x上訴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6860元,由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負擔4215元,尊某1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負擔12645元。
附部分判決書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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