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侖海關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甬北關緝違字〔2025〕466號。
當事人:東方國際集團上海家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威,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764279072A
地址:上海市閔行區申昆路2377號4幢901-1539室
經我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
2025年3月19日,當事人委托寧波麗舸國際貨代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1票再生鑄造鋁合金原料(鋁塊),報關單號為310420251049968585,申報數量為101600千克,申報CIF總價為226568美元。經海關查驗并經鑒定,發現該票再生鑄造鋁合金原料(鋁塊)屬于固體廢物。2025年4月21日,海關責令當事人將上述固體廢物直接退運至境外;2025年5月5日,當事人將上述固體廢物退運出境。另查,當事人曾于2024年6月21日申報進口貨物,因構成將固體廢物違法輸入境內行為,于2024年9月19日被海關給予行政處罰(甬北關緝違字〔2024〕329號)。
以上行為有進口貨物報關單、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通知書、退運出口貨物報關單、海關查驗記錄單、鑒定報告、貨物清單、查問筆錄、情況說明和營業執照等證據為證。
當事人將固體廢物輸入境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依法應予處罰。當事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后在一年內又實施同一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十條第三項所列之情形,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當事人在海關責令退運后二個月內將固體廢物退運出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八條第八項所列之情形,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當事人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且認錯認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九條第二項所列之情形,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綜上,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多個不同處罰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70000元。
公開信息顯示,東方國際集團上海家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29日,法定代表人孫威。股東為東方國際集團上海市針織品進出口有限公司,是東方創業(600278.SH)全資三級公司。
新聞熱線電話0531-8519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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