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
網友咨詢:
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
王湘律師解答: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ㄈ├藐P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ㄋ模┢渌唇浄ǘǔ绦驅⒊鲑Y抽回的行為。
王湘律師補充: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抽逃出資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百五十三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王湘律師
2011年取得律師執業資格,現為浙江東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擅長業務:公司法律顧問,刑事辯護,房產婚姻,交通事故,經濟糾紛,勞動糾紛等各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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