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 #
以“師”之名行惡 “輔導”變傷害,檢察利劍出鞘 抗訴為侵害“加刑”。
“砰”隨著二審法院的法槌落下,司法機關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聲音也愈發振聾發聵。近日,一起由晉城市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得到二審支持,由原審十六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改變為十九年六個月。
一、案件回顧
披著師者外衣的惡魔,對未成年人實施多重侵害
本案中的被告人曾是一名輔導班教師,他虛構了一個“陽光學長”身份與自己輔導的未成年學生小雨(化名)網絡聊天,在長達三年的時間里,他同時利用真實教師身份和虛構身份,以威脅、脅迫為手段,對小雨進行長期猥褻、多次強奸。為了達到長期控制和勒索的目的,被告人拍攝了相關視頻,以此要挾小雨,實施敲詐勒索。當對小雨的敲詐未能滿足其貪欲時,他又將目標轉向小雨父親,通過不雅視頻進行敲詐勒索。此外,他還以擴大輔導班規模為幌子,向多名學生家長騙取錢財,數額近50萬元。
二、一審判決與檢察抗訴
堅守司法正義,回應社會關切
案件審查結束后,晉城市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指控其犯有強奸罪、強制猥褻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等多項罪名。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定了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依法判處被告人犯強奸罪、強制猥褻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提出上訴。
收到一審判決后,晉城市城區人民檢察院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判決結果進行了全面審查,認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強制猥褻罪及數罪并罰后的合并執行刑期量刑畸輕,不足以嚴厲懲戒如此嚴重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為,也難以實現刑罰的威懾和教育功能,遂向晉城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并得到支持。
三、二審改判
支持抗訴請求,彰顯嚴懲決心
二審法院受理檢察機關的抗訴后,對案件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充分聽取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被告人的上訴理由以及各方的辯論意見,對全案證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進行了全面審查。
最終,二審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強制猥褻罪的量刑偏輕,且合并執行刑期未能充分反映其犯罪行為的嚴重性,依法改判被告人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檢察官提示
未成年人處于身心發展的關鍵時期,對性侵害等犯罪行為的抵御能力較弱,一旦遭受侵害,往往會留下終身難以磨滅的心理陰影,其傷害具有不可逆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司法政策,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堅持“從嚴懲治”原則,確保罰當其罪,以有效遏制此類犯罪的發生。
這場抗訴的勝利,不是數字的簡單疊加,而是司法機關向全社會的鄭重宣告:任何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那些藏在“老師”“朋友”面具下的罪惡,終將被法律的陽光照穿;那些試圖傷害幼苗的黑手,定會被正義的利劍斬斷,司法機關將始終是未成年人最堅實的守護者。
▌ 來源 :晉城市城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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