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浙江政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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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樂清市某足道館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案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樂消行罰決字〔2025〕第000067號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樂清市某足道館
圖文無關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邵某某
執法部門:樂清市消防救援大隊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5-07-09
行政處罰的依據:2025年05月15日,樂清市消防救援大隊發現當事人由邵某某負責投資經營的樂清市某足道館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行為,屬于較輕違法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給予由邵某某負責投資經營的樂清市某足道館責令停產停業并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元的處罰,限你(你單位)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自行將由邵某某負責投資經營的樂清市某足道館停產停業,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中國建設銀行樂清支行營業部各網點或通過掃描本決定書所附二維碼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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