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廣州市教育局發布《致廣州市校外培訓機構的告知書》(下稱《告知書》),明確校外培訓機構等其他任何機構不得對學前兒童開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訓,不得教授學前兒童小學階段的課程。
《告知書》指出,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暑假期間,嚴禁校外培訓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開展任何形式的學科類校外培訓,不得以住家教師、眾籌私教、國學素養、思維訓練等名義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學科類隱形變異違規培訓。
按照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校外培訓機構等其他任何機構不得對學前兒童開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訓,不得教授學前兒童小學階段的課程;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競賽活動,不得為違規競賽提供場地、經費等條件,監管部門將全面加強暑期競賽監控監測,嚴厲打擊違法違規“黑競賽”。
在培訓費用規范上,《告知書》強調,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用不得早于培訓開始時間一個月。嚴禁違規銷售“大課包”,不得以充值、次卡等任何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非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收取超過5000元的費用。
采用預收費模式的校外培訓機構,其預先收取的培訓服務費(含以現金形式收取)應當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與其自有資金實行分賬管理;鼓勵采用“先學后付”收費模式。校外機構應及時與培訓對象或其監護人簽訂由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并據實開具發票。
此外,《告知書》還明確,任何校外培訓機構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周邊發放培訓廣告,不得在主流媒體及其新媒體、網絡平臺以及公共場所、居民區等線上線下空間發布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培訓廣告;不得發布面向3至6歲兒童的線上培訓廣告,或以“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開展的學科類培訓廣告。
來源:廣州廣播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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