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山西省忻州市中級法院
栗向東院長、劉瑞光副院長、趙海生副院長、民一庭楊劍法官:
我們作為上訴人某德忠的代理人,現就(2025)晉09民終867號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向貴院鄭重提交此公開信,懇請貴院高度重視本案,依法查明事實,糾正一審錯誤判決,維護司法公正與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一審判決存在的嚴重問題
1. 錯誤認定勞務關系主體
- 一審法院僅憑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武斷推定某德忠為雇主,完全忽視以下關鍵證據:
- 車輛行駛證、保險單(湘EB4205登記所有人為石柳英);
- 昌建明與鄭進忠的雇傭合意(微信群臨時招工記錄、工資支付憑證);
- 某德忠僅為事故代為處理人及墊付人(借條、還款記錄證明其無雇傭合意)。
- 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雇主責任應歸于實際勞務接受方(石柳英),某德忠既非車輛所有人,亦非勞務關系相對方,更非現場管理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2. 事故責任劃分顯失公平
- 鄭進忠無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操作資格證,且在明知“罐轉不動”時違反指令強行操作,直接導致車輛側翻(證人證言為證)。
- 根據《民法典》第1173條(過失相抵),鄭進忠應自擔全部責任,但一審卻錯誤判令無辜的某德忠承擔60%責任,嚴重違背過錯責任原則。
3. 程序違法與事實遺漏
- 遺漏關鍵當事人:實際雇主及車輛所有人石柳英為被告,應駁回原告訴請;
- 未審查保險責任:涉案車輛交強險(保單號6031281030120220024912)及鄭進忠醫療保險、社保和商業保險未納入賠償范圍;
- 未核實車輛權屬:一審未依職權調查行駛證、保險單等權屬證據,導致主體認定錯誤。
二、二審亟待解決的核心爭議
1. 勞務關系真實性:某德忠是否與鄭進忠存在雇傭關系?實際雇主是否為石柳英?
2. 車輛所有權歸屬:湘EB4205登記所有人石柳英,是否影響責任主體認定?
3. 事故主因:鄭進忠無證駕駛、違規操作是否構成事故全部責任?
4. 程序合法性:一審是否遺漏當事人、未審查各種保險賠付?
三、懇請貴院依法公正處理
本案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我們懇請貴院:
1. 依法改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鄭進忠對某德忠的全部訴訟請求;
2. 或發回重審:責令一審法院查明實際雇主和車主,審查保險責任,重新劃分過錯;
3. 維護司法公正:避免無辜者(某德忠)因法院事實認定錯誤而蒙受不公。
我們深信,貴院定能秉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此案作出公正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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