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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簽訂合同后一方突然毀約的情況并不少見。近日,一起因買方簽約次日就明確表示不再購房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依法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高明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解除原、被告于 2023 年 5 月 3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要求被告孫浩賠償損失 110 萬元。
高明稱,2023 年 5 月 3 日,其與孫浩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一號房屋出售給孫浩,房屋總價款 350 萬元。付款方式為定金 70 萬元,余款以銀行按揭方式支付。合同簽訂后,孫浩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第二筆及第三筆定金,已構成違約。因房屋未及時交易,現房屋價格大幅下降,導致經濟損失,故提起訴訟。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孫浩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定金條款系實踐合同,以實際交付為準,實際交付數額與約定不符的視為變更約定數額,其不存在違約行為。在合同簽訂第二天即提出不再購買房屋,高明完全可以向其他買家出售,實際上沒有任何經濟損失。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相當于房屋總價款 20%,但違約金應以實際損失為限,即便有損失也請求法院酌減。高明要求賠償 110 萬元經濟損失,應提交相應證據。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2023 年 5 月 3 日,高明與孫浩通過乙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中介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孫浩以 350 萬元購買高明的一號房屋(建筑面積 43.72 平方米)。
合同約定定金 70 萬元,第一筆定金 50000 元于 2023 年 5 月 3 日前支付,第二筆定金 50000 元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前支付,第三筆定金 600000 元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前支付。房屋已設定抵押權,高明應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前提交還清剩余貸款申請,最遲 2023 年 6 月 10 日前辦理解除抵押登記。
違約責任約定:逾期超過 15 日付款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應按總成交價款 20% 支付違約金,出賣人退還全部已付款。
合同簽訂當天,孫浩向高明支付定金 50000 元。2023 年 5 月 4 日晚,孫浩微信通知高明因自身原因不再購買房屋,此后未繼續支付定金和履行合同。
2023 年 5 月 22 日,高明向孫浩提交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通知書,稱孫浩未按期支付定金構成根本違約,要求支付總價款 20% 的違約金。
高明提交網上待交易房屋報價證明經濟損失,該房屋位于同區域,戶型 1 室 1 廳,建筑面積 58.31 平方米的地下室售價 268 萬元,孫浩對該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與 2023 年當時情況不一致。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涉案《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應當解除;
孫浩是否構成違約,應否賠償高明損失及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與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解除合同。本案中,孫浩簽約次日即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未按約定支付后續定金,構成根本違約,高明依約行使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合同應于解除通知送達時解除。
違約責任認定:孫浩不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孫浩已支付的 50000 元定金,高明無需返還。
損失賠償范圍: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失。高明主張賠償 110 萬元,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實際損失。考慮到孫浩違約后,高明可及時重新交易房屋避免損失擴大,法院結合案件情況酌定賠償金額。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高明與孫浩于 2023 年 5 月 3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解除;
孫浩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高明 100000 元;
駁回高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需謹慎
房屋買賣涉及大額資金交易,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前應充分考慮自身情況,謹慎決策。買方應評估自身購房能力、資金安排等,避免簽約后因自身原因毀約承擔違約責任。
(二)明確合同條款,尤其是違約責任
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付款方式、期限、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為可能發生的糾紛提供解決依據。違約責任的約定應合理,既要起到約束作用,也要符合法律規定,避免過高或過低。
(三)違約后應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損失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如出賣人在買方毀約后應盡快重新出售房屋。未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四)主張損失需提供充分證據
當事人主張賠償損失時,應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損失的存在及數額,否則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可留存房屋價格評估報告、同區域房屋交易記錄等證據證明房屋價值變動情況。
房屋買賣交易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任何一方違約都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合理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要遵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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