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子與妻子感情不和長期分居,期間由保姆照顧17年。2025年,男子立遺囑將其名下價值4000萬元的財產全部贈予保姆,隨后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期間劉某去世,引發保姆與原配妻子之間的遺產爭奪。
案件當事人劉某(化名)與妻子王某(化名)結婚多年,育有三個兒子和兩個女兒。由于長期感情不和,夫妻二人很早就開始分居生活,但考慮到子女因素,一直未辦理離婚手續。
分居期間,劉某雇傭了保姆張某(化名)照料日常生活。令人意外的是,這段雇傭關系持續了整整17年。在此期間,張某不僅負責劉某的日常起居,二人還逐漸發展出超越雇傭關系的感情,并開始了同居生活。
隨著年事漸高,劉某開始考慮身后事。出于對張某長期照顧的感激,他決定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己名下的主要財產留給張某。這些財產包括:位于深圳市中心的一套300平方米豪宅、持有的公司股權以及其他各類資產,總計價值約4000萬元人民幣。
為確保遺囑的效力,劉某還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希望解除與王某的婚姻關系。然而天不遂人愿,在離婚訴訟審理過程中,劉某突然因病去世,留下了這份頗具爭議的遺囑。
劉某去世后,手握遺囑的張某向法院主張繼承全部4000萬元遺產。這一主張立即遭到王某的強烈反對。王某認為:
1. 她與劉某仍是合法夫妻關系
2. 遺囑處置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 張某與劉某的同居關系違反社會公德
案件先后經歷兩次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遺囑形式合法,確為劉某真實意愿,考慮到張某長期照顧的事實,判決遺囑有效,支持張某的繼承請求。
二審法院改判:認定遺囑內容違反公序良俗,劉某處分了屬于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最終判決遺囑無效,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從法律角度分析,二審法院為何判決遺囑無效?
一、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劉某與妻子王某仍存在合法婚姻關系,作為保姆的張某明知劉某已婚仍與其長期同居,張某和劉某的行為違反婚姻家庭的基本道德規范。基于這種同居關系產生的財產贈與行為是無效的,違背公序良俗原則。
二、侵犯配偶財產權
根據《民法典》規定,4000萬資產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劉某僅有權處分屬于自己的50%份額(2000萬,遺囑中對全部4000萬的處分超出個人權限,其無權處置妻子王某所屬份額,處分行為無效。
三、違反婚姻法定義務
《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有互相忠實的義務。
劉某通過遺囑完全剝奪配偶繼承權,該行為違反婚姻法定義務,不符合"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法律要求。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律不僅要看"情",更要看"理"。17年的陪伴固然感人,但也不能因此破壞法律的基本原則。在情感與法律之間,我們需要找到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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