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諾誠游戲法朱駿超陳杰
01
制售《原神》侵權卡牌,
侵權方被罰57萬余元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了5起侵權假冒破壞公平競爭的典型案例,由米哈游發起維權的“侵犯《原神》注冊商標專用權卡牌案”入選。
2024年3月,米哈游發現市場上存在制售假冒卡牌的行為,這些卡牌的設計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了米哈游的“原神”“GENSHIN IMPACT”“楓原萬葉” 等注冊商標以及游戲角色。
圖為查獲的侵權卡牌
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管局經調查發現,自2023年6月起至案發,當事人方某某在未經許可情況下,組織設計、生產制作侵權卡牌產品4031盒,共計11.1萬余包,違法經營額14.3萬余元。
另查明,上海某有限公司(方某某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在明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情況下,仍為方某某設計涉案侵權產品,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為侵犯他人商標權提供便利的行為。
最終徐匯市監局認定方某某與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行為,均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方某某被依法處以違法經營額3倍的罰款,共計42.9萬余元,上海某公司被依法處以違法經營額1倍的罰款,即14.3萬余元。
諾誠評論:
值得關注的是,在該案中,方某某身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執法部門認定其組織實施侵權行為的責任更為重大,罰款較重;同時將該公司的行為定性為“為侵犯他人商標權提供便利”,罰款較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對于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并未在行政處罰層面規定公司與直接責任人員的雙罰制。而此次處罰決定,既實現了對公司及直接責任人員的雙重懲處,又通過加重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精準打擊了實際控制人將公司作為工具實施非法侵權行為的現象,有助于從源頭上遏制侵權問題。
02
玩家買號充值后被封號,
法院:運營商無需退款
2023 年 1 月至 2 月,齊某通過網購平臺購得 9 個他人實名注冊的手游賬號,并使用個人及他人賬戶向9個 賬號充值共計3.5萬余元。
一個月后,齊某發現賬號均被游戲運營方雷某信息公司封禁。協商解鎖未果后,齊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封賬號并退還全部充值款項。
針對齊某是否具備權利主體資格問題,法院認為,游戲賬號的實名注冊人是其法定權利人,賬號相關權益基于運營商提供的網絡服務而產生。用戶協議作為網絡服務合同,明確約定賬號不得轉讓。
在游戲賬號對應的實名注冊人未變更的情況下,其他人憑賬號、密碼等登錄游戲賬號并從事相關行為,一般應視為實名注冊人的行為,相應合同權利義務應由實名注冊人享有和承擔。
齊某并非賬號實名注冊人,也不認識原注冊人。即便存在賬號轉讓行為,此舉違反用戶協議約定,對游戲公司不發生效力,相關合同權利義務仍歸屬實名注冊人,故齊某不具備主張賬號權利的資格。
針對充值款項問題,法院認為,齊某充值的虛擬貨幣“金元寶”已實際轉入賬號。該充值行為無論是否基于齊某與賬號實名注冊人的合意,實質上屬于齊某與實名注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與雷某信息公司無關。因此,齊某無權要求游戲公司退還充值款。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齊某全部訴訟請求。
諾誠評論:
本案明確了游戲賬號交易的相關法律規則。游戲運營商以玩家的實名注冊信息作為提供網絡服務的基礎,由此形成的法律關系主體具有確定性,服務的提供、糾紛的解決及責任的追溯,均與該實名注冊信息直接對應。
通常而言,游戲用戶協議中會包含賬號不得轉讓的條款,玩家對自身游戲賬號的使用及所享有的權益,應當受到該條款的約束。若玩家違反協議約定擅自交易游戲賬號,則賬號交易行為對游戲運營商不發生法律效力。
03
利用游戲新手福利牟利,
獲刑五年
2021年,小曾通過從同學丁某發送的邀請碼在游戲平臺注冊賬號,領取新手道具后通過游戲外的方式進行交易而牟利。
但由于該道具僅提供給新注冊用戶,于是曾某聯系丁某,利用丁某發送給他的3萬余條公民個人信息進行注冊。
2024年10月,小曾為發展業務,在貼吧、論壇引流并創建微信群,組織下線,教授“薅羊毛”方法,為下線提供信息以抽取5%傭金。經查,小曾共收受1800萬余條個人信息,非法獲利1萬余元。
2025年6月6日,龍港檢察認為小曾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收受公民個人信息,后又向他人提供,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小曾提起公訴。
6月13日,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小曾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萬元。
諾誠評論:
鑒于網絡游戲強實名認證措施的全面落實,號販子僅靠自身身份信息難以批量注冊游戲賬號,往往轉而通過非法渠道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用于注冊。這種操作模式使得游戲賬號的注冊與販賣行為,從一開始就極易觸碰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紅線。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我國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法律法規不斷健全完善,為打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堅實的法律支撐。
在此背景下,從事游戲賬號交易的黑灰產業面臨的法律風險顯著升級:不僅可能因破壞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需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更嚴重的是,一旦涉及非法獲取、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便可能觸犯刑法,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面臨刑事處罰。
04
韓國代理人制度擬更新,
游戲日均1000次下載即納入監管
2025年7月9日,韓國文體部就《游戲產業振興法》施行令修訂案再次進行立法預告,重點內容為不論海外游戲公司規模大小,只要其服務的游戲年累計下載量超過365000次,都須指定國內代理人。
今年4月,韓國文體部發布《游戲產業振興法》施行令修訂案立法預告,規定了必須指定國內代理人的海外主體標準:
(1)上一年度銷售額達到或超過1萬億韓元的主體(銷售額不限于在韓國產生的銷售額或游戲領域的銷售額,而是包括全球范圍內產生的總銷售額);
(2)截至上一年度末,前三個月平均國內用戶數達到10萬以上的游戲分銷或提供主體;
(3)即使不滿足上述條件,若發生或可能發生對游戲用戶造成重大損害的事件或事故,經文化體育觀光部長官認定,也屬于義務指定對象。
但該制度被韓國業界質疑能否有效實施,因其設定的門檻過高,無法規范中小型海外游戲公司。
對此,韓國文體部向外界征求意見,并再次發布立法預告,將適用范圍中“截至上一年度末,前三個月平均國內用戶數達到10萬以上的游戲分銷或提供主體”修改為“對于在移動通信終端設備上運行的游戲,截至上一年,向國內用戶的移動通信終端設備新安裝的次數日均達到1000次以上的游戲進行分銷或提供的主體”。
諾誠評論:
此次調整通過降低代理人指定的門檻,實質上將更多海外游戲公司納入韓國監管體系。雖然對大型公司影響有限,但中小型開發者需承擔新增的合規成本和法律風險。
新標準規定的日均下載1000次(年下載量約36.5萬次),覆蓋范圍顯著擴大,即使游戲營收規模較小,只要下載量達標(如短期爆款或營銷活動期間激增),也可能觸發代理人指定義務。
游戲葡萄招聘內容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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