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因貨款糾紛,福建漳州市古雷正達建材有限公司(下稱古雷公司)此前將福建省恒德駿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恒德公司)起訴至漳州市漳浦縣法院,后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分三期支付貨款的調解協議。協議中同時約定了違約責任。 此后,因第二筆支付款項實際支付時間比調解書約定的晚了4天,古雷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凍結了恒德公司250余萬元資金。今年2月10日,恒德公司向法院遞交《執行異議申請書》。 漳浦縣法院查明,本案異議審查期間,恒德公司于3月19日向古雷公司付款140余萬元,法院于4月28日將對恒德公司的凍結金額變更為150萬元,同時解除了250余萬元的凍結。紅星新聞獲悉,凍結的150萬元中絕大部分屬此前兩家公司民事調解中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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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縣法院于今年6月23日作出的《執行裁定書》顯示,法院認為,生效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期付款時間距第一期付款時間尚有三個月間隔,本案中出現逾期支付顯然是恒德公司失誤造成,雖然逾期時間較短,只有4天的時間,也可能存在籌款困難情況,逾期已構成事實,應當承擔逾期支付的違約責任。
目前,恒德公司已經向漳州市中級法院申請執行復議。
未按照調解書約定晚4天付款
一企業被凍結150萬元資金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恒德公司因承建工程,自2021年11月起至2023年10月止,多次向古雷公司購買混凝土。2023年11月10日,經雙方結算,恒德公司尚欠古雷公司貨款440余萬元及約定的相應滯納金。
因未能結清貨款,古雷公司將恒德公司訴至漳浦縣法院,雙方在漳浦縣法院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
漳浦縣法院2024年5月出具的生效調解書顯示,雙方約定,恒德公司欠古雷公司貨款440余萬元,本案貨款分期支付,分別于2024年9月20日前支付貨款150萬元,于2024年12月20日前支付貨款150萬元,于2025年3月20日前付清余款140余萬元。
此外,雙方還約定:若恒德公司按時足額付清上述款項,古雷公司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若恒德公司未能按時足額付款,古雷公司有權自逾期之日起就尚欠款項全額一次性向法院申請執行。恒德公司還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并支付相關維權費用(含律師費、保全擔保保險費)。本協議簽訂后,恒德公司有部分還款,應予以抵扣,按先抵扣維權費用、違約金再抵扣貨款的原則。
法院調解生效后,恒德公司分別于2024年9月20日支付貨款150萬元,于2024年12月24日支付貨款150萬元,第二期比約定時間晚了4天。
在第二次付款完成20余天后,今年1月16日,古雷公司以恒德公司第二期款項逾期付款為由,向漳浦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漳浦縣法院立案受理后,于1月23日凍結恒德公司名下建設銀行賬戶的存款256萬余元;4月28日,將對恒德公司的凍結金額變更為150萬元。在此期間,恒德公司于3月19日付清余款140余萬元,履行完畢全部貨款。
公司辯稱:
非惡意拖延,不構成根本違約
今年2月10日,恒德公司向漳浦縣法院遞交《執行異議申請書》。
申請書中,恒德公司認為,第二期調解款雖延期支付4日,但確實事出有因。付款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恒德公司持續不斷地催收自身應收賬款,但有客戶年底封賬、無法付款,導致恒德公司應收賬款未及時收回,這屬于公司無法預見、無法控制的外因,并非公司惡意拖延支付。因款項未及時收回,恒德公司提前向古雷公司申請延期付款,古雷公司答復讓恒德公司盡力籌措“12月內付了”。恒德公司表示籌措資金也需要時間,希望能得到寬限。因籌措資金需要時間,恒德公司所借款項,因出借人現金不足150萬,需將理財贖回,又恰逢周六周日,周一出借人申請將理財贖回后,所贖回款項在24日方到賬,到賬后恒德公司立即將全部款項支付給古雷公司。
恒德公司還提出:本案中,其遲延4日履行的事實客觀存在,但結合公司對三期還款義務的履行情況,僅一期履行出現輕微遲延情形,是一般民事交往中合理容忍的范圍,只是履行義務上的瑕疵,不構成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調解協議,不構成根本違約,不至于對古雷公司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或導致協議根本目的不能實現。將僅一期、僅4日的輕微遲延,等同于可觸發全部高額違約金條款的嚴重違約,面臨高達150萬元的違約金,處理顯失公允,如強制執行恒德公司支付如此高額的賠償金,不符合民事活動中應遵循的誠信、公平原則。
法院裁定:
系自身失誤造成,已構成違約
針對恒德公司的執行異議,古雷公司認為,古雷公司從未同意恒德公司變更延遲付款時間,明確告知強調“周五(2024年12月20日)要按時付清,逾期的話,要按調解書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故恒德公司未按時付款,必須按調解書約定履行義務,該調解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必須強制執行。自逾期之日起,若恒德公司有部分還款,應按先抵扣維權費用、違約金再抵扣貨款的原則執行。
今年6月23日,漳浦縣法院出具執行裁定書,駁回了恒德公司的異議請求。
漳浦縣法院裁定認為,生效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查明事實,恒德公司未依約在2024年12月20日前支付150萬元,實際支付時間為2024年12月24日,逾期付款的事實并無爭議,可予認定。調解書約定的第二期付款時間為2024年12月20日前,距第一期付款的時間尚有三個月的間隔。恒德公司如能夠提前幾天付款,給自己留出寬展期,就不會出現逾期支付的情況。相反,恒德公司在臨近時間節點商量延期支付,應當預見到萬一支付不了或協商延期不成會產生逾期的法律后果。本案出現逾期支付顯然是恒德公司失誤造成的,其為己方逾期支付款項所答辯的理由,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觀情形。
同時,漳浦縣法院認為,雖然逾期時間較短,只有4天時間,也可能存在籌款困難的情況,但是逾期已構成事實。因此,恒德駿業公司存在逾期支付的客觀事實,應當承擔逾期支付的違約責任。古雷公司據此申請執行主張恒德公司履行剩余付款義務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法院予以立案并執行,并無不當。恒德公司請求駁回古雷公司的執行申請并解除強制執行措施的異議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還提到,異議人恒德公司提到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問題,不屬于異議審查范圍,若恒德公司認為該約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可另行通過其他合法程序救濟。
▲福建省漳浦縣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部分)
針對此事,恒德公司董事長陳其躍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他們認為這屬于輕微“瑕疵”履行,已有明確裁判指導不構成根本違約;晚了4天就需要承擔最高150萬元的違約金,有失公平。紅星新聞記者聯系古雷公司負責人,其表示“一切都是按法律來處理的”。
紅星新聞記者聯系漳浦縣法院方面,截至發稿未獲回復。
據悉,目前恒德公司已向漳州市中院遞交執行復議申請書,漳州市中院正在審理中。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潘莉 責編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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