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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關系終止后,出租方應按約定及時退還押金,這是租賃合同中的常見義務。但現實中,因押金退還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近日,一起因多次權利義務轉讓后出租方拒不退還租賃押金的案件,法院依法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 A 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 B 公司立即退還租賃押金 2322221.25 元;
判令被告 B 公司支付逾期退還租賃押金的違約金 23222.21 元,以及逾期退還押金的資金占用損失(以 2322221.25 元為基數,按 2022 年 8 月 31 日一年期 LPR 上浮 50%,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A 公司稱,2017 年 9 月 1 日,C 公司與 D 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現庫)》,約定 D 公司承租北京市通州區三號倉庫及附屬設施,一次性支付押金 2322221.25 元。2018 年 6 月 1 日,三方簽署協議,D 公司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給 A 公司。2020 年 3 月 20 日,C 公司將權利義務轉移給 E 公司,同年 10 月 1 日,E 公司又轉移至 B 公司。2022 年 8 月 15 日租賃期滿,A 公司多次催促 B 公司退還押金,但 B 公司以各種理由拒絕,故訴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B 公司辯稱,不同意 A 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租賃合同到期后,A 公司未騰退房屋且繼續使用,根據法律規定原合同繼續有效,A 公司自 2022 年 8 月 16 日起未支付租金,其用押金抵扣租金合法,且 A 公司尚欠大額租金及違約金,不應返還押金;
A 公司騰退時未提前 3 個月通知,也未辦理交還手續,不符合退還押金條件;
其不存在拖欠押金的情況,不應支付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與利息重復計算且約定過高,A 公司未證明實際損失;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2008 年 2 月 18 日,F 公司與張強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將通州區某后街約 102.44 畝土地出租給張強,租期 30 年。2017 年 8 月 15 日,張強與 C 公司簽訂《庫房租賃合同書》,將三號倉庫及院落出租給 C 公司,租期五年。
后 C 公司與 D 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現庫)》,約定 D 公司承租三號倉庫相關設施,計租面積 21207.5 平方米,租期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押金 2322221.25 元,合同終止后 15 日內無息退還,逾期按未退金額千分之五 / 日支付違約金,逾期超 30 日按百分之一支付違約金。2017 年 10 月 23 日,D 公司向 C 公司支付押金。
2018 年 6 月 1 日,C 公司、D 公司與 A 公司簽訂協議,D 公司權利義務轉移給 A 公司,押金視為 A 公司支付,終止后由 C 公司退還 A 公司。2020 年 3 月 20 日,C 公司、A 公司與 E 公司簽訂協議,C 公司權利義務轉移給 E 公司,押金視為 A 公司向 E 公司支付,終止后由 E 公司退還。2020 年 9 月 30 日,E 公司、A 公司與 B 公司簽訂協議,E 公司權利義務轉移給 B 公司,押金視為 A 公司向 B 公司支付,終止后由 B 公司退還。
2022 年 8 月 15 日租賃期滿,B 公司未與張強續簽,亦未退還押金。2023 年 12 月 13 日,B 公司出具《退押金說明回復函》,承諾 2024 年 6 月底前退 100 萬元,12 月底前退剩余,但未履行。
A 公司主張期滿后與張強直接溝通租賃,向其指定的 G 公司支付 2022 年 8 月 16 日后的租金,2023 年 7 - 8 月搬離。法院 2024 年 4 月 9 日裁定凍結 B 公司存款或同等價值財產。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B 公司是否應退還 A 公司租賃押金;
A 公司主張的違約金、資金占用損失及律師費是否應予支持。
(二)法律分析
合同權利義務轉讓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經對方同意可將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本案中,經過多次三方協議轉讓,B 公司成為出租方,A 公司成為承租方,雙方均認可,轉讓合法有效,B 公司應承受原合同中出租方的義務。
押金退還條件:2022 年 8 月 15 日租賃合同期滿,雙方租賃關系終止。根據合同約定,合同終止后 15 日內出租方應退還押金,B 公司出具的回復函亦明確承諾退還,故其應按約退還押金 2322221.25 元。B 公司主張用押金抵扣租金,但其與 A 公司的租賃關系已終止,A 公司后續與張強及 G 公司建立租賃關系并支付費用,與 B 公司無關,該抗辯無依據。
違約金的合理性:合同明確約定逾期退還押金的違約金計算方式,A 公司主張按未退金額百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23222.21 元,符合合同約定且未超出合理范圍,應予支持。
資金占用損失:法院已支持違約金,A 公司未舉證證明損失高于違約金,故資金占用損失屬重復主張,不予支持。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被告 B 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退還原告 A 公司租賃押金 2322221.25 元;
被告 B 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 A 公司違約金 23222.21 元;
駁回原告 A 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租賃合同權利義務轉讓需規范書面約定
涉及租賃權利義務轉讓時,應簽訂書面三方協議,明確轉讓范圍、押金歸屬、退還責任等關鍵內容,避免后續因權利義務主體不明確引發糾紛。轉讓協議需經各方簽字確認,確保法律效力。
(二)租賃期滿及時清理權利義務關系
租賃期滿前,雙方應提前溝通續租或終止事宜。出租方需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押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抵扣;承租方應按約定辦理騰退交接手續,留存交接記錄。如繼續使用租賃物,需另行簽訂續租協議明確權利義務。
(三)違約金條款約定應合理明確
合同中應明確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支付條件,確保約定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違約金應以彌補實際損失為原則,過高或過低可能面臨調整風險。主張違約金時需提供合同依據及違約事實證據。
(四)注重證據留存與維權時效
在租賃關系存續及終止后,雙方應留存租賃合同、付款憑證、溝通記錄、交接手續等證據,以便發生糾紛時證明事實。發現權利受損后,應及時通過協商、發函等方式主張權利,協商不成的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避免因證據不足或超時效喪失勝訴權。
租賃合同雙方應嚴格遵守合同約定,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義務,發生爭議時通過合法途徑理性維權,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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