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公司向張三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根據公司業務開展需要,你所在的崗位編制已經撤銷,雙方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瓍⒄铡秳趧雍贤ā返谒氖畻l第三項相關規定,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公司所稱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即指公司取消傳統地圖業務轉為汽車行業解決方案提供商。公司原有傳統人工采集地圖數據業務被機器采集數據取代,公司取消傳統地圖業務轉為汽車行業解決方案提供商(汽車智駕、智云、智艙、智芯),張三所在的導航產品部被取消,其崗位被撤銷。
公司提交了2023年三季度業績報告及2023年度業績報告、基地項目匯總、基地負責人離職信息、基地合同及退租協議等予以證明,其中2023年三季度業績報告及2023年度業績報告系公司披露的業績信息,均顯示為虧損。
張三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791815.42元。
一審法院認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本案而言,公司主張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公司取消傳統地圖業務轉為汽車行業解決方案提供商,然而,該主營業務調整并非前述法律規定之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公司主張原有傳統人工采集地圖數據業務被機器采集數據取代,屬于地圖數據獲取技術的更迭,亦與公司提交的基地項目匯總、基地負責人離職信息、基地合同及退租協議可相互印證,但離職人員所在部門均與張三所在部門不同,不足以證明公司取消導航產品部系基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加之,公司提交的系統溝通記錄僅可顯示裴某曾嘗試與張三溝通,曾提出補償方案,但未見有變更勞動合同之協商信息。
結合上述幾點原因,該院確認公司與張三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經核算,公司應向張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23337.53元。
二審法院認為
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屬于勞動關系中負有管理責任的一方,其應就所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承擔相應舉證責任。公司主張公司因經營所需對公司主營業務以及組織架構進行了調整,張三所工作的部門被撤銷,解除與張三之間勞動合同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因此其解除行為不屬于違法解除。
對此本院認為,公司所主張的客觀情況重大變化,為其公司因科技發展、市場變化等因素致使公司作出經營策略與業務的調整,但公司作為市場主體,本身即受市場變化、科技發展等因素的影響,該些因素屬于公司在正常經營中應能預見的風險,公司所述的情形并非前述法律規定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范疇。
另,現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在公司相關業務、組織架構進行調整后,與張三就勞動合同變更事宜進行過協商,其徑行以此為由解除與張三之間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公司系違法解除與張三的勞動合同關系,并據此認定公司向張三支付相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并無不當。經計算,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金數額,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案號:(2024)京01民終118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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