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丁國鋒 通訊員 葛東升 李蕾
江蘇省泰州市一家企業職工江平(化名),在廠區駕駛叉車時疏于觀察,致使刮倒行人碾壓致死,被相對不起訴后自作聰明,自行注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作業種類:叉車司機),妄想逃避行政處罰。行政機關采納檢察建議,注銷登記被撤銷,隨后證件被吊銷。
2024年8月17日16時許,江平在廠內剛送完一車貨,開著空車準備返回車間,突然聽到旁邊的人大喊“壓到人了”,江平趕緊下車,發現自己叉車的右側護欄刮倒了路過的老張。雖然送醫及時,老張還是于次日早晨離世。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江平安全意識淡薄,操作叉車時未能及時有效地觀察叉車周邊行人動態,違反了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案件移送到高港區人民檢察院后,經審查認為,江平的過失行為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剛達立案標準,事故發生之后,江平主動投案自首,江平所在的公司也積極賠償老張家屬200余萬元,取得了家屬的諒解,綜合上述從輕從寬情節,該院于2024年12月26日對江平作出相對不起訴。
不起訴,不等于不行政追究!高港區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江平從2018年5月就通過考核領取了叉車證,已經是駕齡6年的“老司機”,但江平在本次事故中缺乏安全意識,在廠區開叉車時不注意觀察周邊、操作不當,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受到吊銷相關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2025年1月,高港區人民檢察院建議主管部門對江平作出行政處罰。
江平得知后,就打起了如意算盤。2025年3月3日,江平悄悄跑到鄰近市,找到當初考核領取叉車證的行政審批部門,以“身體原因不宜從事該項工作”為由辦理了注銷登記。等到3月下旬,主管部門剛走完流程,準備對江平處罰決定書時,卻發現叉車證已經被注銷了,立即將該情況轉達給檢察院。
自行注銷了?那行政機關還有處罰的必要性嗎?檢察院進一步審查發現,如果吊銷叉車證,江平的行政處罰記錄會被公示在中國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文書網、信用中國等官方網站上,江平再次申領叉車證將受到限制;如果僅是注銷,那么注銷原因消失后,江平仍可隨時申領,不會因此次事故承擔任何不利后果。這不僅不利于行政機關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也違背了社會公平正義。
2025年4月,在征求異地檢察機關的意見后,根據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建議,鄰近市行政機關撤銷了江平的叉車證注銷登記。同時該院再次向高港區行政主管機關建議進行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書后,立即對江平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了吊銷江平叉車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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