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一則《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區分局公民死亡證明書》在網絡流傳,其中稱出生于2003年李某某于7月13日凌晨2時許跳樓自殺身亡。該文書中提及的李某某與近期大連工業大學隱私視頻泄露當事學生李某某同名,引發網友關切。
圖為網傳死亡證明書
據此前報道,2024年12月,完美世界CS2上海特級錦標賽期間,烏克蘭選手Zeus在粉絲群發布其與一名中國女子的親密視頻,引發輿論關注。事件發酵后,大連工業大學學生李某某被指為事件女主。
7月8日,大連工業大學學生工作部(處)網站發布《關于擬給予李某某同學開除學籍處分的公告》。公告稱,因李某某于2024年12月16日實施不當行為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學校擬依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和《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條第六款,對其作出開除學籍處分。《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該校官網發布的處分通知中,李某某的完整姓名被予以公開,此行為被指涉嫌侵犯當事學生隱私權,進而引發廣泛討論。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這則《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區分局公民死亡證明書》的落款為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區分局,并蓋有印章,而該局的標準名稱為“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因此這份死亡證明書的真實性存疑。
7月14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多次撥打大連工業大學的公開電話,均無人接聽或已關機。
對于此事,記者聯系到大連市公安局,工作人員稱,經初步核實該文件為虛假信息,針對涉嫌偽造公安文書一事,警方已介入調查,將依法處理此事,有了進展將發布相關通告。
來源:華商報大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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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大連工業大學學生工作部(處)網站發布《關于擬給予李某某同學開除學籍處分的公告》。公告稱,因李某某于2024年12月16日實施不當行為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學校擬依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和《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條第六款,對其作出開除學籍處分。
公告顯示,學校已于2025年4月15日至24日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向李某某送達《學生違紀擬處分告知書》。為充分保障各方權利,現改以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60日即視為送達。李某某若對擬處分決定持有異議,可在9月7日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陳述、申辯。
值得注意的是,官網發布的處分通知中,公開了李某某同學的姓名。
《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據觀察者網報道,2024年12月,完美世界CS2上海特級錦標賽期間,烏克蘭選手Zeus(原名 Daniil Teslenko)在粉絲群發布其與一名中國女子的親密視頻,引發輿論關注。賽事主辦方此前宣布,Zeus將參加總決賽前的表演賽。
電競百科網站Liquipedia顯示,Zeus現年37歲,曾是《反恐精英》職業選手,2019年退役,2024年以戰隊教練身份復出。
關于網傳“Zeus 已婚并已育”的說法,經封面新聞記者查詢,他本人及官方資料均未公開婚姻細節。僅有一家英國電競媒體于2011年提及,“因 Zeus 的女兒出生,隊伍賽前訓練受影響并選擇退賽”,具體信息尚待核實。
7月13日,封面新聞記者多次撥打大連工業大學學生工作部電話,均無人接聽。
大連工業大學處分公告 圖源:學校官網
律師:開除學籍無法可依
7月13日,多名律師、法學教授告訴封面新聞記者,大連工業大學對李某某同學作出處分的公告中存在法律援引條款有誤;適用條款、情形不當等問題,處分缺乏合法依據。校方在公告中公開李某某姓名、媒體全文轉載的行為涉嫌侵犯當事學生隱私權,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何智娟律師團隊,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延指出,大連工業大學的公告中,存在援引法律條款錯誤。
公告中提及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后稱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的是適用于學生“退學”的法定情形,如學業未完成、疾病傷殘、長期曠課等,屬非違紀原因。
與之相對,真正適用于“開除學籍”的應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后稱第五十二條),該條規定了八類應予以開除學籍的情形,包括嚴重違法、嚴重作弊、嚴重擾亂秩序等。將第三十條用于開除學籍處分,屬于援引法律條款錯誤。
何延告訴封面新聞記者,“退學”與“開除學籍”在性質和后果上有本質區別。退學通常是因非違紀原因,由學校作出的行政決定。而“開除學籍”具有強烈的懲罰性質,會在學籍檔案和學信網上留下永久記錄,嚴重影響學生日后升學、就業及出國等發展。簡言之,退學是學業終止,開除學籍是帶有污名的懲罰性開除
北京西東律師事務所律師金琳認為,本次事件屬于大學生在校外與他人發生非婚性行為,雖然一些高校的校規對此有禁止性規定,但予以開除學籍的處分并沒有法律依據。
金琳指出,無論是“退學”還是“開除學籍”均難以適用本次事件中的情形。
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中,前五項均是以學生不能合格完成在校學習為前提的。第六項“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是明顯的兜底條款,根據同類解釋的原則,兜底條款也應該是限定在學業范疇之內,而不是個人道德層面,不適用本次事件。
第五十二條規定了違反憲法、刑事犯罪、受到情節嚴重的治安管理處罰等八種可以予以開除學籍的嚴重情形。本次事件中,大學生李某的行為也并不屬于上述8種情形。
一名高校法學副教授、刑法學博士陳先生告訴封面新聞記者,有說法認為“開除學籍”這一結果,可以適用第五十二條第六項“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他對此并不認同。“首先,發生性行為的對象和場所并不在學校,這一行為本身沒有擾亂學校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如果有影響,是外籍人士對視頻進行傳播后造成的,不能歸責于這個女生。”因此,第五十二條也不能適用。
何延補充道,李某某的行為主要涉及個人私德范疇,既未擾亂校園秩序,亦未侵害他人權益,不具備嚴重危害校園管理秩序的客觀后果,顯然不符合適用開除學籍處分所要求的法律標準。因此,大連工業大學作出該處分決定,實質上缺乏合法依據,李某某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進行維權。
大連工業大學校規截圖
學校實名發布處分公告 涉嫌侵犯隱私權
金琳認為,拋開該校給予的開除學籍處分是否合法不談,單論在公告中將學生名字予以公布,使得社會大眾結合此前互聯網信息能夠精準定位的情況,也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根據《民法典》第1032條第2款,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學生即使違反校規校紀,也不能將其戀愛、性行為等私密信息以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
陳教授指出,學校行使的是經過上位法授權行政權力,可以對學生的行為進行更具體的規范。但要注意,校規需符合教育法等上位法的規定,同時平衡私權邊界的問題,考慮適度、比例原則。陳教授認為,學校的公開處分方式顯然侵犯了李某某的隱私權,其處分結果也可能侵犯其受教育權。
何延強調,本案中,李某某的處分決定涉及其私人生活、道德判斷,具有高度隱私性。學校未經其同意,將處分公告公開于學校官網,并未脫敏處理其姓名、處分理由,導致多家媒體轉載、報道,使其個人信息廣泛傳播,形成網絡輿論風暴,造成嚴重人格污名與精神傷害。
該行為明顯不屬于“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例外情形,公告沒有必要性,亦未取得權利人同意,學校的行為已違反《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李某某完全有權提起民事訴訟,追究學校和實名轉載媒體的責任,維護自己的權益?!?金琳補充,這起事件里,視頻的拍攝和發布本身已經造成大學生李某的權利被嚴重侵害,更不是被害人李某與他人的非婚性行為當然的結果。所謂“有損國格、校譽”后果,并非涉事學生的行為所致,而是拍攝和散布不雅視頻的行為人。學校有保護在校生的義務,當自己學生的權利受到社會不良行為人侵害的時候,應當為學生提供必要的保護。而不是將不應歸屬于學生的責任強加于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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