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以各類合同“障眼法”
掩蓋真實用工關系
當發生勞動爭議時
勞動者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請看橫州市人民法院審理的
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4日,廣西橫州市A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王炎簽訂《商業招商代理合同》,約定A公司委托王炎為甲方“橫州市A生活廣場”項目的招商代理商,代理事務“橫州市A生活廣場”項目的宣傳推廣及招商。代理期限自2022年8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王炎每月薪資標準為12000元,雙方還約定了其他權利和義務。該合同期滿后雙方續簽合同,期限為2022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內容與前述合同基本一致,但約定王炎為非獨家代理。前述期間,A公司通過其賬戶、案外人郭躍賬戶、郭宇賬戶向王炎支付款項,附言某某月工資、代A公司付工資、代A公司付傭金等。2022年12月15日,A公司管理人員郭宇通知王炎合同終止,遂引發本案糾紛。
王炎向橫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駁回王炎全部仲裁請求。王炎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一、確認雙方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12月15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二、A公司支付2022年9月4日至2022年12月15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2000元。三、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3964元。四、A公司支付拖欠的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15日工資18000元。
法院審理
關于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A公司與王炎簽訂的兩份《商業招商代理合同》系自愿簽訂的,不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規定,屬有效合同。從雙方簽訂的《商業招商代理合同》內容來看,該合同規定了王炎的工作內容,即負責廣西橫州市A生活廣場項目的宣傳推廣及招商,工作時間為2022年8月4日至2023年1月16日,A公司每月15日前向王炎支付上一月的工資報酬12000元,支付時間、支付金額較為固定,A公司管理人員郭宇與王炎溝通支付報酬亦表述為支付工資。從合同履行情況來看,王炎需向郭宇溝通工作情況,向郭宇詢問工資支付事宜,從郭宇與王炎于2022年12月12日的微信聊天記錄來看,郭宇對王炎進行考勤管理,由郭宇通知王炎終止合同。從合同內容及合同履行情況來看,A公司與王炎符合勞動關系的人身及財產依附性特征。故判決確認原告王炎與被告A公司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12月15日期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關于被告應否向原告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2000元的問題。原告王炎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商業招商代理合同》缺少勞動合同的一些必要條款,但并不影響約定的條款及效力,仍可起到固定雙方勞動關系、權力義務的作用,雙方亦是根據該合同調整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故該《商業招商代理合同》可視為書面勞動合同。王炎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A公司支付其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應否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的問題。根據王炎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其內容顯示A公司無故解除與王炎的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A公司應向王炎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王炎主張應發工資總額為62838.8元,根據其所得工資流水及傭金,對該主張法院予以支持。王炎在A公司工作不滿6個月,按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賠償金,即被告A公司應支付賠償金為62838.8元÷4.5個月=13964.18元,現王炎只主張13964元,是其自行處分權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應否向原告支付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15日拖欠工資18000元的問題。根據王炎所得的工資流水,王炎主張支付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15拖欠的工資18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判令被告A公司向原告王炎賠償31964元。
(文中姓名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根據相關規定,勞動關系成立須同時具備如下三種情形:一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通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認定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核心在于雙方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應當從用工管理、報酬發放、工作內容等方面,綜合考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等因素,并非簡單由雙方簽訂的合同名稱來決定的。對于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依法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應當規范用工行為,不能利用優勢地位通過訂立其他合同的方式掩蓋用工事實,變相地排除國家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同時,勞動者也要增強法律意識,避免因合同名稱而誤判自身法律地位,在權利受損時敢于依法維權。
-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七條【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轉自丨廣西高院
來源丨橫州市法院
微信號:欽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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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58期 總14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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