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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價商品房作為保障性住房,其交易受到嚴格政策限制。北京一起案件中,賣家在房屋具備辦證條件后,以 “限價房不得轉讓” 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買家已入住 12 年并投入裝修,法院最終判決合同無效但賣家需賠償 90 萬信賴損失。這起案件為限價房交易敲響了警鐘。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 / 反訴被告:周強,限價商品房原買受人
被告 / 反訴原告:吳濤、陳雪,房屋實際購買人
關鍵公司:甲地產公司,限價商品房開發商
(二)爭議焦點
限價商品房在限制交易期內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被認定無效后,購房款、各項費用及損失如何分擔?
賣家以 “不知房屋性質” 為由主張無過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三)事件經過
2011 年 10 月,周強與甲地產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限價商品住房)》,以 41.4 萬元購買一號房屋(大興區),合同明確約定 “購房不滿 5 年不得轉讓”。同日,周強與吳濤、陳雪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該房屋以 48.4 萬元轉售,約定周強取得產權證后 10 日內過戶。
吳濤、陳雪當日支付全款,代繳面積補差款、公共維修基金等費用共計 1.5 萬余元,2012 年 1 月收房后裝修入住至今。2023 年,一號房屋具備辦證條件,周強得知房屋為限價房后起訴,主張合同無效并要求騰房。吳濤、陳雪反訴要求返還房款、賠償裝修損失及房價上漲的信賴利益損失 157 萬元。
二、案件分析
(一)限價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定依據
根據《民法典》及保障性住房政策,限價商品房具有社會保障屬性,旨在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其交易需遵守 “取得產權證 5 年內不得轉讓” 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周強在簽訂預售合同當日即轉售房屋,未滿足交易年限要求,且吳濤、陳雪并非保障對象,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違反公共政策和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二)合同無效后的責任劃分
合同無效后,應遵循 “返還財產、過錯賠償” 原則。法院認定雙方均有過錯:
周強負主要責任:其簽訂的預售合同明確標注 “限價商品住房” 及禁售條款,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曉,卻在購房當日轉售牟利,對合同無效存在重大過錯。
吳濤、陳雪負次要責任:作為購房人,未核實房屋性質及交易限制,在禁售期內購買房屋,對風險預估不足。
(三)損失賠償的計算標準
直接費用返還:吳濤、陳雪已支付的購房款 48.4 萬元、面積補差款 1075 元、公共維修基金 1.39 萬元等,周強無異議,應予全額返還。
裝修損失:考慮房屋已裝修使用 12 年,法院酌情支持 2 萬元。
信賴利益損失:房屋現價 205 萬元與原購價差額顯著,結合雙方過錯、居住年限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周強賠償 90 萬元,平衡了買方的合理期待與賣方的過錯責任。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周強與吳濤、陳雪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吳濤、陳雪于判決生效后 30 日內騰退一號房屋;
周強返還購房款 48.4 萬元及各項費用 1.5 萬余元;
周強賠償吳濤、陳雪信賴利益損失 90 萬元、裝修損失 2 萬元;
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限價房交易需嚴守政策紅線
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其交易受年限、資格等嚴格限制,禁止在禁售期內轉讓或變相交易。買賣雙方切勿抱有僥幸心理,試圖通過 “先占后轉”“無證交易” 等方式規避政策,否則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面臨騰房風險。
(二)簽約前務必核實房屋性質
購房人應要求賣方出示房屋產權證明,明確房屋性質是否為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核實是否滿足交易年限。本案中買方未核實房屋性質,自身需承擔次要責任,提醒購房者 “事前核查” 的重要性。
(三)合同無效不免除過錯賠償責任
賣方以 “不知房屋性質” 為由抗辯難以成立,簽訂合同時應仔細閱讀條款,尤其是標注 “限價房”“禁售期” 等關鍵內容。即使合同無效,過錯方仍需賠償對方合理損失,包括直接費用、裝修折舊及房價上漲的信賴利益損失。
(四)保障性住房投資需謹慎
限價房交易風險高,買方切勿因價格優勢忽視政策限制。對于賣方而言,隨意轉售保障性住房可能面臨退還房款、高額賠償的雙重損失,得不償失。建議交易前咨詢專業律師,明確權利義務及風險,避免陷入長期糾紛。
保障性住房承載著社會保障功能,其交易秩序需要買賣雙方共同維護。遵守政策規定、恪守合同誠信,才能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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