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購買2萬元保健品后,獲贈保健品銷售公司一次免費旅游,不幸的是,老人長途乘車到目的地當晚就一睡不醒,再也沒有起來。老人的親屬起訴保健品銷售公司及旅游公司。
7月14日,記者從株洲蘆淞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判決保健品銷售公司無責,旅游公司承擔15%的責任,賠償5萬余元。
八旬老人免費旅游時身亡
2023年6月,株洲年過八旬的老人陳軍(化名)購買了價值2萬余元的保健品,保健品的銷售公司株洲市某商貿公司贈送給他“株洲至吉林、哈爾濱”的免費旅游。
商貿公司與北京某國際旅游有限公司簽訂了《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約定由旅游公司提供本次旅游服務,旅游參團人數為35人,旅游行程為株洲至吉林、哈爾濱,旅游費用由商貿公司統一支付。
2023年8月1日,陳軍從株洲出發,乘坐8月2日凌晨1時從長沙出發的火車硬臥到長春。因暴雨火車晚點,旅程長達30多個小時,陳軍等人8月3日晚上才到達當地某酒店,在到酒店之前也未安排其他行程。
8月4日凌晨4時,同住的室友發現陳軍喪失意識,呼之不應,隨即撥打120求助。救護車到達現場后,醫生診斷陳軍已無生命跡象,死亡原因明確需進行尸檢。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認定陳軍死亡非他殺。家屬并未對死者陳軍進行尸檢。
陳軍的家人認為,保健品銷售公司明知陳軍是80歲的高齡老人仍組織其參與遠途旅游活動,應當對其盡到謹慎注意照顧義務及安全保障義務,而旅游公司作為旅游服務的提供者應當在旅游過程中保證客戶人身、財產安全,二者均應負賠償義務,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4.3萬余元。
法院:保險品銷售公司無責,旅游公司承擔15%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軍是在酒店睡覺半夜死亡,且家屬并未對其進行尸檢,致使陳軍的死亡原因未能做出準確結論,其家屬具有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商貿公司只是保健品的銷售者,雖是本次旅游活動的發起者,但僅代為支付了旅游費用,陳軍的死亡是在旅游過程中發生的,其對損害結果不存在主觀的故意或過失,且商貿公司的銷售行為與陳軍的死亡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不符合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商貿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被告旅游公司作為接團的專業旅行社,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做好安全保障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本案中,包含陳軍在內的參團人數35人,其中70歲以上18人、60至69歲14人、60歲以下3人,即使乘坐的火車是臥鋪,但乘車長達30多個小時才到達酒店休息,一般人都會相當疲累,更何況老年人。旅游公司未充分考慮旅游團成員的實際情況,事前亦未了解參團游客的身體狀況,未按合同約定讓死者陳軍填寫安全信息卡。被告旅游公司并未提供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需注意的問題已盡到告知和警示義務的相關證據,因此,被告旅游公司對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應承擔一定責任。
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死者陳軍是在睡覺時死亡,此時被告旅游公司也不可能隨時知曉死者的身體狀況,考慮其事前未盡到相關義務,過錯程度較小,法院酌定旅游公司承擔15%的責任,判決旅游公司應向原告賠償5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陳軍的家屬不服,上訴至株洲市中院,株洲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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