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自訴案件審查后的處理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訴案件審查后的處理】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缸锸聦嵡宄?,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ǘ┤狈ψ镒C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如何處理以及調查核實證據的規定。
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對自訴案件的范圍的規定作了修改補充,根據司法實踐的情況,主要解決老百姓告狀無門的問題。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根據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對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作了修改。原條文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二)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三)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四)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與1979年條文比較,1996年刑事訴訟法主要作了如下修改:(1)刪去了原條文第二項“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修改了自訴案件的范圍,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可以自訴,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刪去了1979年條文第三項中“經人民法院調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證據”的規定。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控訴方的舉證責任,人民法院不再主動調查取證,根據以上考慮,本條作了相應修改。(3)刪去了1979年條文第四項規定。原條文第四項規定的“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案件”,這類案件可以歸入缺乏罪證的案件。(4)增加一款規定“自訴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主要是自訴人既然提出了訴訟,就應當有義務積極配合、支持法庭審理,如果自訴人不到庭或退庭,庭審缺乏控訴方,法庭審理就無從談起。增加規定了法庭審理中對有疑問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的程序。
本條共分為三款。第一款是關于人民法院如何審查處理自訴案件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有以下兩種處理辦法:一是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這里所說的“事實清楚”,是指有明確的犯罪人、犯罪的時間、地點以及整個犯罪事件的經過?!白銐蜃C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證據,且這些證據足以能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二是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叭狈ψ镒C”,是指沒有證明犯罪的證據和犯罪的證據不足或不充分等情況。除此之外,對于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等情況,也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第二款是關于對自訴人拒不到庭或者中途擅自退庭如何處理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盁o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指不是出于客觀上原因,而是有意不出席法庭,致使案件無法正常審理?!拔唇浄ㄍピS可中途退庭”,是指沒有向法庭提出申請并經法庭同意,在庭審過程中退出法庭審理的行為。根據本款規定,符合上述情況的,應當按撤訴處理。
第三款是關于法庭審理自訴案件對證據有疑問的如何處理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在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這里的“有疑問”是指審判人員對自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是否客觀真實有合理的懷疑。
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在原來規定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采取的調查手段中增加規定了“查封”,從而使人民法院的調查手段更為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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