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自訴案件的范圍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范圍】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自訴案件范圍的規定。
本條是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條文。關于自訴案件的范圍,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以進行調解。”根據這一規定,自訴案件包括兩類:一類是刑法里明確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另一類是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這個范圍規定主要存在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規定不明確,實踐中難以把握。對是否需要進行偵查由誰來認定,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造成案件管轄的“扯皮”現象。鑒于上述理由,1996年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二是1979年刑事訴訟法主要偏重于維護國家追訴權,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較少,實踐中出現了公民權利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有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推諉敷衍,該管的不管,使得被害人告狀無門。為了解決個別案件老百姓告狀無門的問題,1996年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本條規定的“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據本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以下三種:一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根據刑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有證據證明”,主要是指被害人能夠明確提供被告人的身份,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該被告人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被害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犯罪的案件,應當向偵查機關報案,由偵查機關進行立案偵查。這里所說的“輕微刑事案件”,司法實踐中主要掌握以下幾類: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類自訴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3)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予追究。“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是指經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報案、控告、檢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未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
在執行本條規定時,要充分認識本條第三項對自訴案件規定的意義,解決好老百姓告狀無門的問題。同時,還應搞清自訴案件是否屬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管而沒有管的案件。如果該案自訴人未曾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報案、控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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